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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难:海泰船長囚八年 南丫IV船長囚9月

2015-02-16
来源:巴士的报

   2012年國慶發生的南丫海難,導致39人死亡,兩名肇事船長被控誤殺案。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上周六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而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則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法官判海泰號船長黎細明監禁8年,南丫IV船長周志偉則囚9月。

  法官祈彥輝首先處理黎的判刑,指陪審團的裁決,意味黎是當晚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而陪審團認為黎所犯的非小錯誤或一時不注意,而是遠低於專業水平,應視之為罪行,黎應受制裁。

  黎細明

  周志偉求情:最後一個離船

  黎細明與周志偉今早由囚車押至法院等候上庭,兩人在車上均低下頭,神情落寞。二人還柙兩晚,看來精神尚可。周於開庭前不斷望向坐在公眾席的妻子。

  代表南丫IV號周志偉(58歲)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指,周於74年即17歲時開始行船,踏實工作及有天份,於92年進入港燈工作並任船長。他需每星期工作168小時,甚至更多。同事均認為他是負責任、安全及冷靜的人。

  麥續指周於海難中骨折,但內心受的痛楚更大,患上抑鬱及創傷後壓力癥,令他無法重回他最愛的大海,甚至不敢乘坐小輪。

  麥高義又指,當晚撞船後周是南丫IV號上最後一個離開的人,其間他一直將救生衣拋給乘客,及指揮大局,嘗試令他們冷靜下來。

  代表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求情信,讀出其中一封來自南丫IV號乘客,指他在撞船後見周盡力維持船上秩序,沒有不顧乘客而去,有負船長的責任,懇求法庭對周輕判。另一封讀出的求情信來自港燈公司,公司指周是負責任的船長,其工作表現甚至超出船長預期,平時的航行安全。並向死傷者家屬致以慰問。

  麥求情指周案發時一度三次轉右合共38度避撞,嘗試拉來與海泰號距離,他當時已「扭盡」及認為足夠避撞。惟沒想到海泰號竟違反避碰規則轉左三次。指周雖對乘客的安全有責任,但但周同樣也是海泰號危險駕駛的受害者。

  他又求情指,陪審團裁決周誤殺罪脫,反映他們認為對於多人死亡,周在刑事上沒有罪責。陪審團裁定他危害海上安全罪成,是認為周於案發前約45秒,採取的避撞行動不足夠避撞。

  代表黎細明(56歲)的資深大律師金貝理指則求情指,雖然陪審團裁定黎有構成誤殺的「嚴重疏忽」,但控方指稱的案發時間短,黎只是在該段短時間見不到海泰號,海泰號之前的行動不應被納入考慮。她指海泰號在撞船後駛回榕樹灣、將船身抽離南丫IV號不在控方的指控之內,而海泰號離開時南丫IV號仍未下沉。

  她認為黎非置南丫IV號不顧而去,而是要避免損失更多人命,因海泰號當時亦有入水,非在好的狀態。而黎於撞船後曾試圖聯絡求救,只是失敗了。

  案發於12年10月1日晚上,載著超過60人的港九小輪海泰號,8時正從中環出發到榕樹灣。南丫IV號則於16分鐘後從榕樹灣開出,載著124名港燈員工及親友,前往維港欣賞煙花。海泰號於8時20分撞向南丫IV號,令它在數分鐘內直插骸,船上39名乘客死亡,其中38人淹死,一人死於多處受傷。

  控方指,兩被告以「差劣及低於標準」的方式航行,周雖有根據避碰規則轉右,但動作「太細及太遲」。黎則違反規則轉左,又於撞船後「不顧而去」與南丫IV號分離,令它快速入水下沉。

  法官: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水平遠低於公眾期望

  法官判刑時斥責黎細明所犯的過失,不是小錯或一時間不注意,形容他當時的行為,遠遠低於在本港如此繁忙的水域中,公眾對駕駛高速小輪的期望水平。

  法官又說,即使霧燈影響黎細明,但他應該可以採取行動避開,又說今次事件主要由他造成,相信他餘生都會受到失去39條人命事件的困擾。

  至於周志偉,法官說,雖然他有扭軚轉右,但認同海事專家指,他沒有進一步轉向避開,亦認為他無保持適當瞭望及無採取適當避碰行動。法官說即使兩名被告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癥,但難以與事件中失去親人的人士相比。

  法官特別向遇難者家屬表示慰問,法庭明白他們面對的痛楚,無法以言語表達,但希望今次的審訊結果可以讓他們的人生進入另一個階段。

  法官指黎當時正在駕駛快速船,而非小型遊艇,如他沒小心觀察其他船,等於將兩船乘客的安全致於風險中。但認為不應誇大黎的過失,但他當時非與人鬥快或趕時間進榕樹灣,亦沒刻意做明知危險的作為。但法律始終是法律,黎的過失嚴重,即使無心,始終要在刑罰上反映。

  法官指黎在事件受精神受創,患上抑鬱癥及創傷後壓力癥等,事件對他及其家人都是悲劇,但與多名死者家屬失去至親及摯愛的痛,黎所受的苦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包括黎的罪責及嚴重後果,判黎就39項誤殺罪每項入獄8年,同期執行;就危害海上安全罪判監18月,但與誤殺罪同期執行。即黎總共判監8年。

  周志偉

  法官指衡量危害海上安全罪,不須考慮結果,只須考慮周製造危險的程度。法官接受危險是黎製造的,而周的過失只限於未能在見到黎「超出預期的行為」後作出反應。

  法官考慮周面對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衡量所有因素後,以12個月為判刑起點,因求情陳詞減刑4份1,即監禁9個月。

  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庭上指周成功洗脫部分罪名,申請訟費。法官回應指現在不是適當時候。

  主控布思義庭外被問及會否申請加刑時,指會向律政司提交報告,他本人不作評論。

  法官盼海難死者家屬展開人生新一頁

  南丫海難案,法官祈彥輝分別判處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及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禁8年及9個月後,慰問家屬時指,沒有人會明白他們失去親人的痛苦,但希望他們能勇敢面對,並希望本案有結果後,能為他們帶來哪怕一點點的安慰,寄望他們可展開人生新一頁。法官又向海難當晚所有有份拯救的人致謝。

  

  海難死者家屬 資料圖片

  代表黎細明的資深大律師金貝理,被問及對判刑有何回應時,指「一隻字都不會講」。而周志偉妻稍後亦離開法庭,期間沒有回應記者的提問。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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