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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扬略建議城管執法權歸於公安

2015-03-07
来源:香港商報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的回應,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則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體實踐。事實上,從中央到地方,城管執法話題近年來一直是持續討論,今年的全國政協工作報告對此亦有關注。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指出,就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規範城管執法行為、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等進行調查研究。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如何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管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全國政協委員黃揚略提出,必須在規範文明執法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城管執法「權力清單」,培養有效執法力量,才能推動破解城管依法執法的困局。他建議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內地實際情況與執法實踐,重新設置城管部門的功能與職責,將城市執法權歸於公安,建立以員警為執法主體的城管綜合執法體制。同時,推行交、巡警合一的警務改革,設置街頭執法警務平台,從而增強有限警力的複合型功能。

全国政协委员黄扬略

  香港商報記者 顧安安

  城管執法亂象亟待反思

  隨着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城管」的地位越發突出,作用有目共睹,但頻繁發生的暴力執法問題早就引起了民眾的普遍不滿,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商報社、經濟導報社社長黃揚略認為,城管執法出現的問題,原因在於城管職能定位模糊,執法權力缺乏清晰授權,執法彈性空間過大,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把執法當作一種特權,執法犯法,濫施處罰,徇私枉法,以權代法,導致野蠻執法、暴力抗法事件層出不窮。

  此外,各地的城管部門在行政機構中的設立尚無法律依據,其機構設置、名稱、執法規格和管理體制不一致,上無主管部門,下無政府組成部門,處在一種各行其是的無序狀態,城管執法隊成為政府部門中的「雜牌軍」,不僅影響政府公信力,更存在管理「失控」的風險。

  由於地位沒有法律確定,職能沒有法律授權,手段沒有法律保障,建設沒有法律支撐,造成城管執法「名不正言不順」,長期以來「借法執法」,從而令執法的合法性、正當性、權威性多受置疑,各種處罰規定形同虛設,違法者在事實上也沒有受到任何懲處。「這充分說明,我們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和按法定程式辦事等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黃揚略說。

  國際經驗值得借鑒

  為何在西方國家鮮見「城管」身影,更沒有小販與城管發生衝突的新聞?黃揚略委員認為,這是由於國外履行「城管」職責的,幾乎都是警察。這些國家大多都會立法,對「誰來管理、如何管理」作出詳細的規定。「由警察行使城管職能,是目前發達地區普遍施行的一種方式。」

  他告訴記者,如在香港,城管的部分職責已經被警察的職能所替代了,正常某個轄區的「片警」在巡邏時,對佔道啥的行為就有權進行管理。如果警察發現流動商販(即「走鬼」)而不制止管理的話,嚴重者是要被革職的,這對於一名警察而言,是非常嚴重的處罰。香港的城市管理實行警署、行政執法、法院一體化,食環署與警署、法院形成了有機的效率極高的執法體系,增強了政府管理城市的力度,提高了執法效率。再比如,日本1958年制訂的《輕犯罪法》就規定,亂買賣、亂停靠、公共場合插隊、違法建築等34項都屬於輕犯罪行為,員警可以依法處理。

  此外,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等城市,其城市管理職能也統一由警察行使。警察不僅管刑事、治安,也管亂擺賣、亂丟垃圾、亂停靠、公共場所插隊、乞討、流浪及違法建設等城市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這似乎已成為國際慣例。

  反觀內地,路上的巡警對那些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卻幾乎視而不見。黃揚略認為,「這種『多頂大蓋帽管不了一個破草帽』的執法模式,不僅是對警力的嚴重浪費,更會造成執法出現真空。」

  內地實踐尚需完善

  事實上,有部分城市如四川綿陽,已在公安系統中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分局(大隊),設立了「城管警察」的新警種,將城市管理類的部分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公安機關,由警察行使城管執法權。這種做法雖然存在一些爭議,但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收效顯著,加強了執法的權威性,一定程度上震懾了普遍存在的暴力抗法行為,在立法缺失的情況下,為規範城管執法找到了合理的解決方案。

  從目前已有的實踐看,如廣州、深圳等城市,亦正在醞釀立法由公安部門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專門負責協助和配合城管執法。然而黃揚略卻認為,「這種方案實際上是各方妥協的結果,同一項工作,兩個部門共同出動,勢必造成行政執法成本的浪費,造成機構重疊,背離了『大部制』改革精簡機構的初衷。」在他看來,不能簡單地讓城管隊伍併入警察編制。因為一旦如此,將擴張城管人員的權力,可能導致權力被濫用。近年來城管遭遇形象危機,此舉可能火上澆油,加劇城管與被執法人之間的矛盾。

  因此,他建議可嘗試逐步取消冗餘的城管隊伍,城管執法權交由公安系統,並對交、巡警進行合併,成立一支城市管理執法員警隊伍,行使城市管理職能。通過功能歸口之後,城管執法權的正當性問題將得到解決。

  建議推行交巡警合一警務改革

  關於交巡警合一的做法,重慶的試點是最為成功的案例。黃揚略在重慶考察時,曾對當地交巡警合一的運作效果進行調研。數據顯示,警務改革退出不足百日,重慶主城區刑事案件同比下降41%,多年來首次出現街頭「兩搶」案件零發案。

  他告訴記者,重慶的交巡警合二為一,並非是兩個部門的簡單合併,而是將維護治安、管理交通、打擊犯罪、服務市民的四大職能有機融合,實現交巡警隊伍的功能綜合、整體聯防、一警多能,大大提高了見警率和執法效率,從而增強了有限警力的複合型功能,使警力起到「1+1>2」的作用。

  黃揚略委員建議,可參照重慶的做法,整合目前交警與巡警的部分職能,組建一支人數不多但精幹的新型交巡警隊伍,在中心城區試點執法,先行先試。

  他指出,在很多城市,大部分交警現已基本從交通指揮中解脫出來,但因其職能單一,面對街面犯罪不管不問,仍然依賴其他警種來處理。而巡警卻由於受制於人員編制數,警力無法滿足於街面巡邏和控制的需要。因此,實施交巡警合併有助於緩解當前矛盾。

  不可否認,一些城市如上海、海口等,曾經實行過交巡警合併的警務改革,但均告失敗,可見此類改革牽一鬆而動全身,勢必要考慮多方因素的影響。如何整合兩者才能使交巡警這一警種發揮出最大效能?對此黃委員建議,可小規模先行先試,組建一支人數不多但精幹的新型交巡警隊伍,在中心城區試點執法。

  建議城管執法權歸於警察

  黃揚略委員認為,交巡警合併後,其職責除對轄區內的交通、治安等出現的違法行為實行「一條龍整治」,還應履行部分城管職能,對佔道經營、破壞公共設施等行為進行處罰。「一般民眾的不滿和反感主要來自城管執法的野蠻、粗暴和隨意,如果換由警察來執法,無疑具有正當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他指出,交巡警的整體素質決定了綜合執法的效果,因此必須對上述這支隊伍進行綜合執法的嚴格培訓。「讓他們既熟悉交通法規,又要熟悉各類治安、刑事法律法規,既能站馬路疏導交通,又能巡邏查控治安隱患,同時對破壞城市環境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查處。」

  黃揚略並強調,城管執法併入交巡警,就必須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讓交巡警的職責包含城管的職能。事實上,現有的《治安處罰法》已包含許多與城管執法相關的內容,需要再進行適當的擴充。制訂城管執法員警的編制、規格、待遇、獎懲辦法,用法律和制度明確權責。具體可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1.主體地位問題;2.人員設置問題;3.執法手段問題;4.執法職能及範圍劃分問題;5.執法程序問題。

  此外,對這支「警察城管」隊伍的建制,他建議由上至下可為:城管巡警總隊——支隊——大隊——中(分)隊。各區的城管指揮中心即可讓110代之。既精簡機構,又簡化程序,權責統一,職責明確。同時,在警力不夠的地區,可選拔具備過硬素質的、原城管公務員編制的人員加入城市管理執法警察隊伍,用以補充警力。

  改革維艱 勢在必行

  黃揚略委員指出,從國際經驗看,建立以警察為執法主體的城管綜合執法體制,是一種成熟、規範的執法模式,應當作為改革的主要方向,其作用不可小覷。

  首先,可使城管執法權威和資格得以保障。因警察隊伍有着較成熟、嚴格的管理體制,工作程序由完整的法律體系明確,在執行警務時,必須遵循法律章程。由警察來充當城管執法主體,經《警察法》授權後可進行合法的檢查及強制措施,對公民自由和財產權均由法律來限定、規範、保障以及追究。

  其次,減少暴力抗法現象。警察執法具有剛性及強制性,執法效率高。據相關機構的測算,1名警察執法相當於10名城管隊員的執法效率,2名片區巡警比一個城管中隊管理還要高效、規範。因此,由警察擔任城管執法主體,可統一執法隊伍,整合執法資源,節約執法成本,規範執法行為,及時處置突發事件,減少治安糾紛。

  其三,行政體制改革的有益嘗試。在日常的城市管理中,交警、巡警、城管部門在職能上存在重複交叉,雖可以相互互為補充,但實際執行中卻壁壘森嚴。部門之間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城市管理現狀,造成警力和執法資源的極大浪費。通過整合城管治安和員警隊伍,向體制改革要警力、要效率,變多頭執法為真正意義上的綜合執法,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見警率和執法人員管事率,提高執法的剛性和效能,是最符合法治精神和最有效的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途徑。

  但他同時表示,必須承認,這種模式涉及執法體制的改革,影響面大、敏感點多。必須打破地方政府、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機關等原有機構架設所形成的固定利益格局和思維定式。要推動改革,就需要有傷筋動骨的勇氣和決心,也需要自上而下決策和實施的步調一致,無疑考驗決策層的膽識和魄力。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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