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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拖行民警致死涉故意傷害罪 最高適用死刑

2015-03-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新民網·獨家報道 試圖從直行車道違法轉入左轉待轉區,被正在執勤的民警茆盛泉阻止,犯罪嫌疑人孫浩傑隨後強行左轉,導致民警被拖行後帶倒,後腦勺著地當場昏迷不醒,最終搶救無效因公殉職。

  孫浩傑的行為,到底是屬於交通肇事、妨害公務,還是故意傷害?其所作所為一旦定罪,又可能怎樣量刑?

  “他的行為,肯定已經不屬於交通肇事了。”上海廣庭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軼告訴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交通肇事”是一個過失行為,而孫浩傑在明知民警阻止的情況下,強行左轉、拖行帶倒民警的行為,已經屬於主觀故意行為,適用的應該是故意傷害罪。

  同時,由於茆盛泉在事件發生時是正在執行公務的交警,孫浩傑的這一行為也構成了妨害公務罪。

  但潘軼表示,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的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也就是說,在本案中,更可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進行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對於孫浩傑“在行駛了100多米後,發現反光鏡裏面有很多人,感覺出事了。靠邊停車後,又返回事發現場,跟民警說,這個人是他撞的”這一情節,潘軼告訴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能否認定為自首,要看他的返回現場是否存在被警方截停等情節,“如果是迫於警方壓力被截停而返回,認定為自首的可能性不大。”(新民網)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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