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在就《賬戶管理業務規則》(下稱《規則》)向券商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征求意見。
如果上述規則落地,意味著長期被監管層著重關注的“代客理財”將逐漸陽光化,普通個人投資者參與財富管理業務的門檻也將大大降低,甚至“零門檻”。
“對于當前市場上存在的第三方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違規代客理財的情況,《規則》設置了業務資質的門檻,從法規上對這類違法違規行為作出限制。”中銀國際證券魏濤認為,新規則本身將促進代客理財陽光化,券商也有望借委托交易的突破點迎來“大資管時代”。
北京大學金融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黃嵩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放開賬戶管理長期來看是好事。一方面,有利于解決民間資金投資難的問題,對于有資金但缺乏專業投資能力的投資者而言,券商有人才、有能力。通過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可以解決這一矛盾。
低門檻
所謂“賬戶管理業務”,是指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并符合本規則條件的機構(即“持牌機構”)接受客戶委托,就證券、基金、期貨及相關金融產品的投資或交易做出價值分析或投資判斷,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
這意味著,證券公司終于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即,只要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規則》對“持牌機構”設置了資格門檻。包括開展賬戶管理業務的機構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6.2379, -0.0116, -0.19%);至少有10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或者期貨業務經歷的業務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有關規定等。
在業內人士看來,《規則》設置門檻較低,主流證券公司基本都符合條件,只有部分第三方投資咨詢機構可能不滿足注冊資本的硬性限制條件。低門檻還體現在對投資者一端。目前設立的不同集合理財計劃門檻一般在5萬元到10萬元,財富管理則更是針對高凈值人群,但《規則》沒有規定投資者參與賬戶管理業務的門檻。
中金公司分析師認為,理論上只要券商愿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幾乎可以“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為了保證投資者權益,賬戶管理業務要建立“止損及再授權制度“。若客戶同意設置止損線,持牌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止損操作得到切實執行。
增量創收
如果賬戶管理業務放開,意味著券商等持牌機構的財富管理、資產管理業務可以直接落地到營業部。
“券商的相關業務將從之前的通過資管賬戶、基于產品端、非個性化的服務,向基于客戶賬戶、滿足高凈值客戶個性化投資需求拓展。”魏濤認為,賬戶管理業務可以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這將成為券商新的盈利增長點。
根據《規則》,持牌機構對客戶的收費主要包括管理費和業績報酬。雙方可在協議中對收費做出安排,不過服務報酬只能以持牌機構的賬戶收取,持牌機構及其人員不能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賬戶管理服務報酬。
“有資管能力的券商可以借此類業務進一步擴大客戶來源、提升客戶黏性、提高券商賬戶資產留存率,并為其他增值服務提供空間。”中金公司分析師認為,券商行業也可以逐步回歸定價、資管等屬于券商“主場業務”的項目競爭,資管特色鮮明的中小券商或將借此實現“彎道超車”。而傳統大中型券商,也可通過賬戶管理等專屬增值服務,增加應對互聯網金融沖擊的有力籌碼。
有機構人士表示,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賬戶管理業務,實際上是允許全權委托業務,而全權委托是成熟市場中財富管理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內券商賬戶管理業務的放開,將加速券商財富管理業務的轉型。比如,可以改變以往的收費方式,允許機構針對不同層次的客戶需求,建立基于自主交易、協助管理、全托管三種不同的服務和收費模式,可以突破傳統的基于交易量的傭金收入模式。
嚴控風險
“代客理財”并非新鮮事物。自從境內股市創設開始,各種形式“代客理財”就一直存在。
2000年前后,證券期貨領域違法犯罪事件增多,個別地區可以用“十分猖獗”形容。有的機構在沒有與證券交易系統聯網的情況下,依然打著“投資咨詢”和“代客理財”等招牌,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用在內部系統模擬證券交易等欺詐手法欺騙投資者。
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1】64號),開始對證券期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該文件明確,對以“投資咨詢”、“代客理財”等為招牌,以高額回報、贈送禮品、虛假融資、減免手續費、提供“免費午餐”等為誘餌吸納客戶資金,采用內部模擬證券期貨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查處。
雖然經多次嚴厲打擊,但事實上違法違規代客理財的形式仍長期存在。放開賬戶管理、讓代客理財陽光化,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規則》明確,持牌機構要進行崗位隔離、業務隔離,建立賬戶管理業務與公司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業務以及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有效信息隔離墻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對于賬戶管理業務推廣、協議簽署、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全部流程,需要實行留痕和檔案管理。客戶資料、交易記錄、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為了嚴格持牌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規范,《規則》對禁止性規定做出了較詳細的列明,包括不得挪用客戶賬戶資產、不得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賬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不得將賬戶管理業務與其他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混合操作等。
目前,《規則》已經報中國證監會[微博]備案,待最終公布后將立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