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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賭博受賄的秘密管道

2015-03-20
来源:中國青年報

  3月17日,貴州省紀委通報了5起黨員幹部參賭涉賭問題。其中,羅其方擔任遵義市委副書記、仁懷市委書記、桐梓縣委書記、縣長期間,經常與在桐梓、仁懷承攬工程的私企業主以打麻將等方式進行賭博,少則贏取3萬至4萬元,多則10萬至20萬元不等。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至2014年6月,羅其方通過與私營企業主打麻將獲利200多萬元。(《南方都市報》3月19日)

  羅其方與承攬工程的私企業主賭博,從中獲得巨額金錢的行為,不僅僅是違紀行為,更涉嫌犯罪。因為,羅本身是官員,掌握公權力,其可能為私企業主辦事提供方便和為他們謀取利益,而私企業主則通過“賭博”的形式,為羅進行利益輸送,輸錢給他,這完全符合受賄罪的定義:“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送錢和收錢采取的是“賭博”這種特殊形式而已。因此,對羅其方不但要進行紀律處分,而且有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賭博形式實施行賄、受賄的案件,早已有之,也引起了最高司法機關的關注。最高法和最高檢早在2005年《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就明確規定,“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畢玉璽,其斂財的手段之一,就是“玩牌”,從中收取下級、不法商人故意輸給他的巨額現金。涉嫌行賄罪的犯罪嫌疑人蘭某,通過賭博故意輸給畢玉璽數十萬元,得了個綽號“蘭精光”。相關部門介紹,這幾十萬元被認定為受賄。

  但是,通過賭博為官員進行利益輸送,實施行受賄的行為,得到查處的,特別是以行賄罪、受賄罪被追究的很少,即便是查處了,往往也只是作為違紀處理,很少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媒體報道過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交代:他喜歡打麻將,從1990年開始,他經常找有求於他的老板和自己的下屬打麻將,贏多輸少,很多時候甚至只贏不輸,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幾年來通過賭博獲利二三十萬元,但能查到記錄的只有5萬餘元。最後,因為證據難取,這筆錢沒有計入他的受賄數額,而是作為非法所得上繳了國庫。

  這類案件難以查處的原因在於,在賭博中官員有輸有贏,很難查證,而且這類案件往往時間跨度長、次數較多、涉及面廣,核實起來難度比較大。

  對利用賭博來收受利益的官員,我們還是失之於寬,法律的規定也不完善。比如,司法解釋對於以賭博形式進行利益輸送的,要求仍然要查清官員主觀上是否准備通過賭博來收錢,是否幫助他人謀取了利益。但是,這種主觀上的動機很難認定,那些參賭官員經常辯解說,官員贏了老板的錢、上級贏了下級的錢,是運氣好、水平高,而且有贏有輸,根本談不上什么“利用職務之便”。

  所以,要堵住“賭博”這一利益輸送的渠道,一方面,紀委要嚴肅查處官員參加賭博的行為,對於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一方面,也要求完善相關法律,對於官員與職務上有關聯的人賭博,不管多少次數,也不管是否有贏有輸,只要官員贏得數額達到一定標准,一律以受賄來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楊濤)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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