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許路陽)針對高校轉學工作,教育部辦公廳近日專門下文規范,要求高校學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轉學,校長需簽署接收函,高校要公示擬轉學學生的錄取分數。
2005年開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列出了5條高校學生不得轉學的情形,此次教育部又在此基礎上,擴充成10條,包括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及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這就意味著,高校學生將不得在同一城市轉學,也不得以轉學為幌子,變相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進行擇校、擇專業。
在轉學程序方面,教育部還對高校校長新增要求,規定由他們簽署接收函。研究生轉學還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或導師組討論同意。
針對高校轉學中被詬病的信息不透明問題,教育部此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按要求,高校要公開轉學的政策、程序、結果,還要通過學校網站,對擬轉學學生的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信息,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不得轉學情況】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跨學科門類的
●應予退學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原標題:大學生禁在同一城市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