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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產業轉移稅收五五開

2015-06-25
来源:北京商報

  觸及利益比觸及靈魂還難,在京津冀產業轉移的過程中,三地的稅收如何劃分一直是牽動各方神經的老大難問題。對此,昨日財政部發布了《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的企業三年內繳納的“三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毫無疑問,在算清稅收這本賬后,京津冀產業大挪移再一次獲得減負。

  新政策打消各方疑慮

  事實上早在去年,北京市發改委副主任劉伯正就曾表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推動力在于如何破解利益分享機制。當時有分析認為,稅收分配問題是利益分配的重中之重,未來出臺的稅收分配機制既不能與目前我國清理整頓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則相抵觸,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到三地的利益訴求。

  此次《辦法》的出臺,徹底解決了企業遷出地、企業遷入地和企業自身三方的疑慮。新規明確,在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將被納入稅收收入分享范圍。同時,屬于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會被納入分享范圍。

  當遷出企業完成一系列手續變更后,其未來三年內繳納的“三稅”將由遷入地和遷出地按50%:50%比例分享。但當遷出企業上繳的“三稅”達到遷出前三年繳納“三稅”的總和時,企業遷出地將不可再收稅。如果企業在三年內仍未達到繳納上限,繳稅期限將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享受稅收分享,而是由中央財政給予遷出地適當補助。

  層層標準保障三方利益

  企業年繳稅額為何要大于等于2000萬元?稅收共享上限為何是三年?對此,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劉桓認為,年繳稅2000萬元是對企業規模設立的一個門檻,在這個門檻之上的企業已經具備相當的規模,將此類企業納入稅收分享范圍既能解決遷出地對于稅收的顧慮,同時也能調動遷入地承接企業的積極性。

  首都經貿大學原校長文魁則表示,北京作為這些中、大型企業的遷出地自然不希望放走這些納稅大戶,因此《辦法》對于遷出地給予了三年的稅務分享機制和特殊的補償機制,目的是在保證遷出地稅收不會有太大變化的情況下,給北京足夠的時間培育新企業、新稅源,以緩解中、大型企業外遷所帶來的壓力。

  此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介紹,對于總部設在北京,但生產等環節搬遷到地方的企業來說,需要履行稅收分享機制的僅限于在地方產生的稅收收入。他介紹,目前有大量企業采取的是總部留京,其他環節外遷的模式,對于此類企業來說,不太可能拿出其整體稅收的50%用來與地方進行稅收分享。

  河北工業大學京津冀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張貴指出,《辦法》中設定的各項條件還是比較符合目前產業轉移要求的,市場可以主導的應該交給市場,讓市場發揮基本的資源配置作用。而一些較大規模企業由于稅收基數較大,遺留問題也比較多,因此,由政府主導可以保障轉移的過程中不再造成新的問題,同時也能保障遷出地稅源沒有大的流失。

  機制明確利好產業轉移

  河北淶水縣一位官員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目前已有不少北京企業遷到當地,但主要是工廠,企業總部一般都留在北京,稅收也主要繳到北京,只有生產的產品在當地銷售才需向當地繳稅。然而,即便可能無法帶來稅收,當地也非常鼓勵北京企業能夠遷過來,至少可以解決就業和做大市場,“未來如果遷出地區和遷入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稅收,我們肯定非常歡迎,可以明顯增加財政收入”。

  劉劍文指出,以前京津冀產業轉移中,北京主要是疏解一些功能,而河北主要承擔接受的角色,往往遷入地經濟水平、產業基礎不佳,在稅收方面處于較弱勢的地位,此次《辦法》明確稅收對半分,對于遷入地無疑是重大利好。

  “產業轉移肯定要面臨利益分配問題,如果兩地之間沒有明確稅收分享機制,或者稅收分配差距較大,將不利于產業的轉移。這次稅收政策,給將來的產業轉移明確了方向,將大大促進京津冀產業轉移。”劉劍文說。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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