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曾維亮)黃江某公司飯堂廚工劉阿姨因當天生病,從公司打包兩份米飯回宿舍,竟被公司認定為盜竊并遭解雇。劉女士提起勞動仲裁勝訴后,公司不服,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審認定公司解雇違法,判令賠償劉阿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6萬余元。
員工:解雇處罰過重
去年12月22日,因為身體不舒服,劉阿姨未能在飯堂就餐,就打包了兩份米飯準備帶到宿舍吃。在公司安保的例行檢查時,保安發現劉阿姨所帶的米飯并沒有單位的《物品放行單》,認為屬于擅自竊取公司財物,并將其解雇。
劉阿姨認為,她每月都有向公司交納伙食費,只是當日生病未趕上公司晚餐時間吃飯,下班后拿2份米飯回家不屬于偷竊。“公司僅僅因為財產價值不足1元的2份米飯就解雇我,明顯處罰過重。”
因此,劉阿姨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6萬余元。
法院:解雇理由太任性違法
法院審理認為,在劉阿姨當天生病的情況下,從公司打包兩份米飯回去吃是合乎情理的,公司以此認定其構成盜竊公司財物并不適當,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雇,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6.1萬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認為,公司有權在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下解雇員工,但解雇理由也不能太任性。公司的規范化運作離不開嚴格的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制度執行的過程中也應該多一點人性化的考慮,把握好尺度。公司以此種牽強的理由解雇員工,會極大地損傷員工的積極性,影響公司的形象。公司在作出此類決定的時候,也需要考慮這一潛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