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杭州宋城集團自編自演了一出的舞臺劇舉報浙江高院院長
原標題:杭州中院回應宋城實名舉報事件:維持一審判決
8月11日杭州宋城集團自編自演了一出宋城版“竇娥冤”的舞臺劇,網絡嘩然。
昨天晚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發布《杭州中院關于休博園公司訴奧蘭多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后釋明》,并同步發給媒體。
休博園公司是宋城集團旗下公司,這個官司正是宋城此番舉報中認為自己受了委屈的“冤案”。
宋城實名舉報事件
事起奧蘭多小鎮商貿用房之爭
2001年4月,宋城集團與蕭山區政府簽訂了一個大項目,蕭山區政府提供2000畝土地給宋城集團做休博園整體項目。
2002年6月,宋城集團拿出其中的50余畝景觀房產用地與他方合作開發,為此成立項目公司奧蘭多公司,宋城占有10%股份。
休博園公司與奧蘭多合作的是景觀房產,當時約定,景觀房產中大約2萬多平方米的商貿用房歸宋城集團,宋城又以1100元/平方米的價格委托奧蘭多公司代建。
之后,雙方在屬性為旅游綜合用地的范圍里“雕花式”開發景觀房產(非完全區域開發),為了獲得商鋪的產權,2008年宋城又把土地轉讓給奧蘭多公司,約定再由宋城以商品房買賣的形式從奧蘭多這里把商鋪買回來,以當年約定的2458萬元代建價作為對價。
但是,最后宋城沒有得到這些商鋪,2011年休博園公司起訴至蕭山法院。據悉,一審法院支持了休博園公司的部分訴請。奧蘭多不服,上訴至杭州市中院,中院發回重審。
2014年10月,蕭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休博園公司全部訴請。此番,休博園公司又上訴至中院。而中院最后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的做出是2015年7月21日,正好半個月前。
法院出具了二審判決理由
認為“守住了法律的底線”
昨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后釋明”中,出具了二審判決的理由,認為“守住了法律的底線”:
1.關于雙方法律關系性質。二審判決認為,根據雙方之間最初的合作協議,可以認定為是委托代建關系。但是,在后來訟爭的商貿用房所占旅游綜合土地使用權已經全部轉讓給奧蘭多公司、旅游綜合用地上的建設主體調整為奧蘭多公司的情況下,雙方的委托代建關系無從談起,才采用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形式。該合同雖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合同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質為旅游綜合用地,顯然不屬于商品房,即使進行轉讓也應當屬于普通的房屋買賣,不屬于商品房預售或商品房銷售。因此,二審判決認為,雙方法律關系性質應屬于一般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2.關于休博園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判決認為,案涉商貿用房雖客觀位于景觀房產用地上,但其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權系分攤在旅游綜合用地中。根據土地出讓前蕭山區政府的會議紀要,該部分商貿用房只能用于經營或出租,不能出售。因此,在休博園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蕭山區政府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權轉讓有明確同意意見的前提下,休博園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等訴訟請求,依據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審判決駁回了休博園公司的上訴,維持了蕭山法院駁回休博園公司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此外,法院還特地附上了幾點說明—
1.二審判決對雙方的主張均未予支持。判決對休博園的請求以履行條件未完全具備為由予以駁回;同時,對奧蘭多公司抗辯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也明確表示不予支持。
2.對于土地利用的不規范行為,在沒有補辦規范的行政手續和補交相關費用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確認其合法性,涉訴商貿用房有待進一步處理。
3.法院維護的是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的是合法權益。本案的判決,我們是為了守住法律的底線。(錢江晚報記者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