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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与结婚六年丈夫离婚 警方:查无此人

2015-09-05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時報訊(記者何小敏) 結婚六年的丈夫突然“消失”。準備去離婚,結果被公安告知“查無此人”。女子轉而將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結婚證。近日,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這一訴求。

 
  結婚數年,“查無此人”
 
  劉欣(人物均為化名)是廣州人,1997年6月,她與自稱“王偉”的廣東籍男子在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民政局向二人頒發了結婚證。
 
  劉欣說,2003年后,王偉突然失去聯絡。想與王偉離婚的她,去公安機關核查身份信息時,被告知“王偉”的身份信息是虛假的,“在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查不到此名、此人、此身份證號碼”。
 
  假身份真結婚,誰之過?
 
  劉欣認為,越秀區民政局作為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律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履行審查職責。她認為,“王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取得結婚證,錯在民政局。向民政局要求撤銷結婚證被拒后,她將民政局告上法庭。
 
  越秀區民政局則答辯認為,根據《婚姻法》(1980)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的規定,該局在辦理婚姻登記的過程中,對雙方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進行審查,但該局不具備識別申請人身份證件真偽的條件和能力,因此該局已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法院認為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越秀區民政局在1997年向劉欣和“王偉”頒發結婚證時,雖按照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現已廢止)的規定對雙方提供的材料進行了審查,但現有證據證實“王偉”的身份信息是虛假的,故民政局核發的結婚證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該院判決撤銷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
 
  妻子身份造假丈夫訴離婚獲立案
 
  今年7月,信息時報以《妻子身份造假,他該跟誰離婚?》為題報道了男子張亮(化名)訴身份造假且不知所蹤的妻子離婚一案。(詳見2015年7月31日A6版報道)。張亮將蘿崗區民政局起訴至蘿崗區法院(現已與黃埔區法院合并為新的黃埔區法院),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張亮的訴求均因“理據不足”被駁回。
 
  最終,張亮通過村委開具了妻子曾在蘿崗居住了較長時間的證明,蘿崗區法院通過研究決定予以立案。近日,該案在蘿崗區法院開庭審理,尚未作出判決。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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