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9點24分,南京市交管局政務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寶馬案發布最新消息,該事故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鑒定,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律師表示,鑒定結論稱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今后在法院進行量刑時,很有可能參照這一鑒定結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進展
司法鑒定:肇事司機作案時患有精神疾病
昨天晚上,“@南京交管”發布案件最新消息: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在南京市秦淮區發生一起寶馬轎車與多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多車受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根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肇事前后異常表現,同時根據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進妻子委托辯護律師的申請,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王季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8月31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警方根據法律程序已將司法鑒定意見告知事故當事方,如事故當事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申請。
律師
被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量刑可能考慮從輕
對于本次通報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南京益和律師事務所雷漢舢律師也作出了解讀,一般提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多種情況,比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5周歲,或者是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等情況。
針對此次事故中肇事寶馬車司機發生事故時的精神狀態,他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則屬于另一種情況,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與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不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律師解釋說,他在面臨刑事處罰時,法院可參照其病情,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回應
受害人家屬或將申請重新鑒定
昨天晚上10點鐘左右,現代快報記者電話聯系事故中受害女性死者的丈夫了解到,“我也是晚上8點多才收到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對于鑒定結果,他表示并不認可,“我想知道鑒定書上關于作案時的精神狀態是如何鑒定出來的?”不過,記者看到通知書上并未對鑒定過程做詳細描述。
那么,家屬是否會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他表示,將和家人商量后再做進一步決定。據悉,目前兩名受害者家屬已經就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截至記者發稿時,兩受害者家屬已收到肇事方家屬分別支付的5萬元喪葬費。
據了解,目前,檢方以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起訴階段。
寶馬車時速達195.2公里致兩人身亡
6月20日13時53分,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南京牌照的馬自達2轎車,遭到一輛西安牌照的寶馬740轎車撞擊后,后半車身幾乎解體。馬自達轎車上兩名年輕人被甩出車外,寶馬車還撞上了一輛正常行駛的公交車和一輛出租車。事發后,警方在距離現場三四百米處,找到滿臉是血的寶馬車駕駛員,并將其控制。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上司機及乘客死亡。
6月21日,警方公布了初步調查結果,6月20日13時40分許,肇事嫌疑人王季進駕車從某裝飾城前往江寧,在途中肇事,棄車逃逸后被抓獲。經勘查,事故現場未發現毒品。據王季進妻子陳某某稱,陜AH8N88“寶馬”牌轎車系2014年底由許某某抵債給王季進。經調查和鑒定,排除王季進酒駕、毒駕嫌疑,王季進所持駕駛證在有效期內。
6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發布通報說,犯罪嫌疑人、寶馬車司機王季進存在違反限速規定超速行駛行為,經鑒定,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行駛速度高達195.2公里/小時。寶馬車還存在闖紅燈行為。警方認定,王季進超速、闖紅燈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警方已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王季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