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倒地后無人敢扶,過路市民拍照作證。
據附近環衛工人介紹,老人是自己過路口時不小心摔倒的。
一些愛心市民在撥打了110和120后,上前給老人擦臉上的血跡。
如今,拍照再扶也是好人做好事的無奈之舉,但這樣就能真的自證清白嗎?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拍照再扶也非一勞永逸
□ 許輝
9月19日17點20分,鄭州南陽路與黃河路口西北角,一名老人趴在地上,頭上和臉上流著血,看樣子十分痛苦。現場多名市民站在老人旁邊,紛紛拿起手機拍照,并表示可以相互作證,老人是自己摔倒的。隨后,路人在拍照作證后,開始撥打110和120,現場一些愛心市民也走到跟前進行救助(9月20日央廣網)。
跌倒的老人在眾人拍照互證后得到了及時的救助,這本該是感人的一幕,可這種感情被網友獲知的另外一個重要信息完全給沖淡了:先拍照再扶人。
扶老人事件背后的誰是誰非,唯有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就百口莫辯了。前不久,四川彭州學生扶老人反遭誣陷,幸好有監控還其清白。可安徽淮南女大學生扶老人事件,因事發地剛好處在監控盲區,時不時曝出的所謂“證據”,令事件劇情一波三折,公眾都在期待有關部門早日公布調查結果。
盡管扶老人被訛只是個別現象,但不少人已經從早些年“扶與不扶”的討論中無奈地得出了“不敢扶”的答案。如今,拍照再扶也是好人做好事的無奈之舉,但這樣就能真的自證清白嗎?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拍照再扶也非一勞永逸。可當扶人者與被扶者是一對一時,所拍照片的真實性會不會被質疑?會不會“多等幾個證人再救”?真要如此,那還是救人嗎?尤其當老人急性病發作,救人分秒必爭時,等來了證人之后拍照再救,還能救得過來嗎?另外,拍照再扶會不會成為被扶者誣陷的新理由:不是你撞的,你扶之前為什么不拍照?或者,撞人之后只拍一個扶人的證據,這會不會成為撞人者逃避責任的新招?
在很多時候,拍照只能證明扶人的過程,無法證明老人是如何倒地的,對解決扶老人事件中“是撞倒還是摔倒”的爭議作用不大。而且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先由被扶者證明被撞的事實,而非先由扶人者自證清白。
按照拍照再扶的理念,除非在所有的地方都裝上監控,而且要保證無盲區,然后給每臺車輛裝上行車記錄儀,每個行人攜帶行走記錄儀,把所有的行動都記錄保存下來,這樣就不會再有“是撞倒還是摔倒”的爭議了。且不說經濟條件不允許,實際操作困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還有隱私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不能通過這樣的方式維系。
拍照再扶反映的是社會誠信焦慮。假如人人講誠信,那么扶與不扶就是一個簡單的判斷題,不會演化得如此復雜。在扶老人事件的爭議中,正是因為有一方不誠信,才使得事件變得撲朔迷離,公權力不得不介入其中,有限的公共資源被擠占,更使不少人從“老人難扶”的困境中生出了“不扶老人”的冷漠之情。出現這種局面,根源在于誠信失范,失信本小利大,沒查出來,就可以獲得不該有賠償,或者逃避賠償責任;查出來了,頂多背負幾句罵聲。
要終結扶老人事件的爭議,關鍵不在拍不拍照,而是要通過增加失信者的法律責任來解決。是撞倒還是摔倒,當事人應該心知肚明。如果刻意隱瞞事實,在警方介入后,還不能如實陳述的,警方必定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與物力來調查事實真相,最后如果不對失信者處罰,就是對失信的放縱。懲罰此類事件中的失信者,除了將之納入失信黑名單之外,要充分使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手段。在扶老人事件社會關注度如此之高的社會背景下,如果在“是撞倒還是摔倒”上虛假陳述,就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以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是老人故意摔倒訛詐涉嫌犯罪的,就應該用刑罰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