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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給法官相對優厚待遇

2015-09-21
来源:中新网

發布會現場

  中新網9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今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時表示,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他表示,安全是法官獨立判斷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處于不安全狀態,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伴隨著法治中國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法官的職業保障問題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賀小榮介紹,這次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與保障并重,權力與制約同行。嚴格的司法責任必須與良好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相適應。加強法官職業保障的內在緣由取決于司法權的判斷權屬性,因為判斷的公正必須以意志的獨立為前提,而意志的獨立又受制于主體基本的物質生存條件。

  他說,既然需要法官生產出全社會最放心的司法產品,就應當以相對優厚的條件和待遇吸引全社會最優秀的法律人才從事法官職業。當然,從當前的中國國情出發,不可能單純以過高的薪酬待遇來拴心留人,更需要以必要的社會尊榮來吸引更多優秀的法律人加入法官群體。

  對此,他就《意見》里關于加強法官履職保障的條文作出介紹:

  ——基本的安全保障。安全是法官獨立判斷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處于不安全狀態,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見》規定,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意見》明確規定,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良好的履職生態。司法的外部環境是確保法官獨立公正行使裁判權的重要條件。《意見》規定,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意見》規定,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穩定的職業預期。現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務員管理,因受職級職數的限制,廣大基層法官退休前多數只能享受到科級待遇,加之工資待遇未能體現職業要求和專業特點,導致法官的職業尊榮感不強。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晉升和擇優選升并行的晉級制度,是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的重要路徑。總之,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職業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責任制的重要基礎。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決定要突出法官、檢察官職業特點,對法官、檢察官隊伍給予特殊政策,實行全國統一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建立有別于其他公務員的單獨職務序列。

  他最后指出,這一系列重大舉措為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不難預見,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司法責任制的價值和功能必將通過一個個裁判中的公平和正義得以顯現和釋放。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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