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制圖 汪春才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之子宋喆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00萬元。經查,宋喆利用其父職權、地位為他人辦理“京A”車牌,并為多家企業承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1200余萬元。此外,宋喆還利用擔任北京市刑偵總隊六支隊五中隊副隊長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將辦案中扣押的一輛保時捷卡宴 變賣。
指控
涉嫌兩項罪名
貪污 伙同他人賣涉案車輛
判決顯示,現年33歲的宋喆大學文化,案發前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六支隊五中隊中隊長,為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被控受賄2300余萬元于今年5月25日在市一中院受審)之子。
據檢方指控,宋喆涉嫌貪污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兩項罪名。
2010年,宋喆利用其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六支隊五中隊副隊長的職務便利,伙同趙某私自將辦案中扣押的一輛走私白色保時捷卡宴越野車予以變賣。趙某實際收入賣車款人民幣17萬元,趙某告知宋喆賣車款為人民幣15萬元。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趙某購買了一輛同款銀色汽車并將其改裝為白色。
受賄 收60萬幫辦京A車牌
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宋喆接受高某委托,通過其父宋建國和北京市交管局某主管領導審批,為高某辦理2副“京A”機動車號牌提供幫助。為此,宋喆兩次收受高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0萬元。
其間,宋喆利用其父影響力分別為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視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及單位給予的人民幣1100余萬余元,美元12萬余元,折合人民幣共計1190余萬元(本報昨日曾作詳細報道)。
2014年8月27日,宋喆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2015年7月23日,檢方對宋喆提起公訴,經北京市高院指定管轄,該案由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受理。
供述
庭審翻供稱從未指使賣車
庭審中,檢方提交的證言顯示,2010年,宋喆任職刑偵總隊六支隊五中隊副隊長時,查到了一輛涉嫌盜竊的機動車。在將嫌疑人抓獲后,宋喆聯系分局交通隊接收車輛。之后經核實證實涉案車輛不是盜搶車,而是走私車,不屬于交通隊偵辦范圍。在將車輛停在刑偵總隊停車場近兩個月后,宋喆把車開走。
根據趙某證言,在2011年4、5月,宋喆給他打電話說有一輛白色保時捷卡宴車是查扣的走私車,沒有手續,停放在自家地庫里,現在地庫停不下了,想讓他把車開到其以前單位的修理廠內。
趙某稱,取車時宋喆說可以問問有沒有人想買。趙某將車開至通州后便尋找買主,“看上這輛車的買主都是出價在17萬元左右,我就告訴了宋喆”。宋喆交代,不能低于21萬元。2012年2月,經宋喆同意,趙某以17萬元的價格出售了該車。
大約20天后,宋喆突然給趙某打電話,說不想賣車了,認為趙某賣車的價格低了,還可以再賣高一點。他要求趙某將車找回來,弄一輛一模一樣的車回來也行。
此后,趙某花21萬元從廣東車販手里買了一輛銀色卡宴。按照宋喆的要求,趙某找修理廠將銀色卡宴車重新噴漆成了白色。“過了一段時間,宋喆就找人將車開走了”。
2012年4月1日,宋喆又將這輛白色卡宴停到了車管所的停車場。
宋喆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他覺得真把車賣掉會承擔很大責任,就給趙某打電話說暫停賣車,但趙某已經把車賣了出去,因此宋喆才讓趙某將車贖回。宋喆供稱,關于走私車的存放問題,他曾向主管領導請示過。但在庭審中,宋喆翻供,稱他從未同意趙某將扣押車輛出售。
幫二手車販辦理京A車牌
檢方證據顯示,宋喆的發小高某是一名二手車販。2009年,高某找到宋喆,稱其同學薛某愿意出30萬元購買一個京A車牌。宋喆便找到了父親宋建國,宋建國將此事交給秘書王某處理。
之后,王某將車輛牌照申請表交給宋建國簽字。宋建國簽完字后,王某將申請表轉給了車輛管理所。最終,高某辦理了京A83777車牌。
宋喆供述,高某拿到車牌后給了宋喆一個紙袋,內裝30萬元人民幣現金。
2011年3、4月份,高某又找宋喆辦理京A車牌,宋喆就此事給宋建國的秘書王某打了電話。王某隨后將車輛牌照申請表交給市交管局某主管領導簽字審批。
幾天后,車管所通知高某京A00686車牌已辦理好,高某拿著30萬元人民幣現金交給了宋喆。
檢方證據顯示,京A00686車牌上在了一輛勞斯萊斯車上,而京A83777則上在了一輛奔馳S600上。
辯護
部分犯罪在“刑七”實施前
宋喆辯稱,他從未同意趙某出售扣押車輛,是趙某擅自所為。他主觀上無非法占有故意,本想依靠自身優勢賺取報酬。高某找他辦京A83777車牌發生在2009年初,當時《刑法》未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罪名,因此不應構成此罪。
宋喆的辯護人認為,宋喆不僅沒有貪污的事實,更沒有實施貪污,且未占有賣車款。該辯護人還要求多名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涉案白色保時捷的扣押過程。
針對檢方“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指控,辯護人認為,部分指控犯罪事實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前,公訴機關指控宋喆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部分事實不能成立,且宋喆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
宣判
一審判20年罰款200萬元
市一中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印證涉案車輛扣押經過,宋喆在偵查階段供述能夠證明其主觀有貪污故意。宋喆辯解未同意趙某賣車,但未能提供證據,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其在偵查階段未受刑訊逼供,所作供述可作為定案依據。因宋喆利用影響力犯罪的部分事實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前,故未受到指控。宋喆為他人辦理車牌收款時間及京A車牌注冊時間均為2009年6月,即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因此構成該罪名。
法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宋喆有期徒刑10年,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00萬元。責令其退賠17萬元,與趙某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上訴
認為證據不足且量刑畸高
該案宣判后,宋喆及其辯護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畸高為由上訴。辯護人認為,宋喆多名同事及領導的證言顯示,其扣押的涉案卡宴車車架號已被鑿改,不符合海關接收條件,并經領導同意將所有涉案車輛轉移至交管局停車場。此時,尚未有任何單位對這些車輛進行調查。宋喆動用父親的影響力辦理此事,即協調交管局接收涉案車輛,是因其發現趙某擅自處理該車,不能再把車輛停放在趙某處。在該案補充偵查階段,多名證人對該部分事實的證言改口稱“記不清”。因此宋喆貪污事實尚未清楚,且法院因貪污罪判處宋喆10年刑期量刑畸高。“一審判決為今年10月中旬,還有半個月《刑法修正案九》即將出臺,而法院沒有貫徹‘刑九’的思想進行量刑。”
京華時報記者 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