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的章英啟被民間稱為“宜賓首富”,其為人極為低調,平時很少在媒體和公眾場合露面。
原標題:四川宜賓首富被綁架後遭脅迫殺人
新京報訊近日,四川宜賓市首富章英啟遭人綁架勒索1億元,有網帖曝出案發細節。昨日下午,宜賓警方證實,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確實受脅迫參與殺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疑犯因經商虧損動“綁架”念頭
最先曝出此案的網帖稱,犯罪嫌疑人劉某因經商虧損巨額資金,半年前邀約嶽某、陳某、馮某等人,預謀對宜賓首富、伊力集團53歲的法人代表章英啟進行綁架勒索。
該網帖對案件經過進行了介紹:11月10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嶽某、陳某利用馮某(女)事前准備好的腳鐐,在宜賓市翠屏區一小區電梯內,以噴辣椒水、捆綁手腳、捂嘴蒙眼的方式,將章英啟綁架至宜賓市翠屏區趙場街道辦一出租房內,並用自制手槍威脅章英啟在2016年3月前交贖金1億元。“章英啟迫於威脅同意後,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索勒頸的方式殺害,並對這一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之後將章英啟釋放回家准備贖金。”
富豪回家途中被綁架至居民屋內
昨日下午,宜賓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11月11日淩晨4時許,宜賓警方接章某某報案稱:11月10日晚9時許,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綁架至翠屏區一居民屋內,並被脅迫參與將一名陌生女子殺害,勒索其交付巨額贖金。接警後,警方立即展開偵查,於11日1時許,將劉某、嶽某、陳某、馮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目前,劉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對於網帖披露的細節是否屬實,昨日下午,宜賓市公安局宣傳處負責人稱,目前該案處於偵查階段,具體細節不便透露。
章英啟朋友
“章工作生活未受太大影響”
昨晚,章英啟的一位朋友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稱,12日,章英啟曾詳細向他講述了案發經過,大部分內容與上述網帖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確准備敲詐勒索1億元。
“他說4名犯罪嫌疑人中的女嫌疑犯馮某主要負責後勤工作,比如購買作案工具,准備作案程序等,其餘人則對其進行綁架、威脅。”章英啟的這位朋友稱,被脅迫用繩索勒女按摩店員時發現女子意識有些模糊,在勒頸過程中女子沒有掙紮,懷疑女子當時處於非正常狀態。
被迫參與殺害女子後,4名嫌疑人開始對章英啟進行敲詐勒索交涉。“交涉過程中,他一直在盡力配合對方的要求,嫌疑人非常缺錢,唯一要求就是明年3月份之前拿到巨額錢財,否則就威脅他殺人。”章英啟的這位朋友轉述稱,11日淩晨被釋放後,章英啟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一方面告訴警方嫌疑人要求,另一方面保持與嫌疑人溝通,直到最後嫌疑人陸續落網。
章英啟的這位朋友表示,章與嫌疑人並不相識,其居住的小區為高檔歐式小區,平時為人比較低調,也沒有隨行保鏢,出入比較隨意,之前也從未遇到意外事件。
“他這兩天的狀態挺好,情緒也很穩定,也未受傷,現在就等警方後續調查。”章英啟的朋友稱,目前,章英啟處於正常生活工作的狀態,綁架事件並未給其帶來太大影響。
小區物業
“疑犯在章英啟樓下租住半年”
章英啟居住在南岸雪絨花園小區,是宜賓目前最高檔的小區之一,小區安保設施齊全,保安負責,通常情況下外人難以進入小區。昨日下午華西都市報記者探訪該小區時章英啟鄰居透露,4名嫌疑人在章英啟家樓下租房住了半年,有時遇到章英啟還與他打招呼。該小區物業稱,4名嫌疑人的租房合同簽了一年。
據章英啟所住小區物業公司曾經理介紹,犯罪嫌疑人是租住在小區內,不但租了房子還租了車位。“房東將鑰匙和門禁卡都交給了租房人,平時進出都有卡,沒有可疑之處。”曾經理說,事發電梯並無監控,所以當晚保安人員沒有發現異常。而嫌疑人所駕駛的面包車因為有門禁卡,也沒有引起他人的懷疑。
被脅迫殺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目前披露的案發經過未經警方證實,暫時無法准確判斷章英啟在該案中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根據多種可能性,章英啟的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可能面臨涉嫌故意殺人罪,構成脅從犯。
被脅迫殺人按情節減輕處罰
韓驍稱,章英啟與其他綁架他的人構成共同犯罪,涉嫌故意殺人罪。如果綁架他的人只是純語言威脅,不一定能認定其構成脅從,如果按照網帖披露的“章英啟被槍指著脅迫殺害”,綁架者有其他暴力情節的,則可能構成脅從犯。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為法定從輕情節。刑法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另一方面,如果章英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為酌定從輕情節,又被公權力機關認定為脅從犯,為法定從輕情節,存在免除處罰的可能性。理論界中,該問題處罰上存在部分爭議,實務中,有受脅迫殺人而不被起訴的案例。2007年,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偵破兩起失足婦女被三名男子脅迫去殺“同行”的案件,最後,考慮到殺人出於被迫,昆明市檢察院對實施殺人的兩名失足婦女,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人質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韓驍指出,我國《刑法》規定了緊急避險制度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韓驍稱,經對緊急避險和脅從犯之對比,可知,章英啟雖被迫參與殺害第三人行為,但是其行為仍然破壞了法律秩序,在主觀上有直接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第三人死亡,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的脅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