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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談死刑判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

2015-12-15
来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楊璐

  輿論是否會影響死刑判決?

  12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楊慶堂在《華政·行仕法律論壇》上說,作為刑事法官,把握死刑案件的殺與不殺有“九看”。

  楊慶堂認為,法官要重視民意,但不能以民意為中心,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會影響殺與不殺的判斷。可殺與可不殺的案子,堅決不殺。”

  楊慶堂表示,中國老百姓幾千年的殺人償命觀念還在,只能逐漸在立法上減少、在司法上慎用死刑。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廢除了9個死刑罪名。

  “雖然現在有死刑,但也要嚴格限制和適用死刑,經過大家的努力,也許可以不用再糾結殺與不殺。”

  以下是根據楊慶堂演講錄音所做的整理。

  一、犯罪主體

  把握死刑案件殺與不殺,首先要看犯罪主體。法律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甚至到了20歲也要審查,因為有些貧窮落后地區的被告人虛報年齡,身份證和戶口簿顯示的年齡比實際年齡大。哪怕他殺了多人,手段特別殘忍,都不能殺。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貫徹少殺慎殺的策略,70歲至75歲的老人一般也不殺。

  吸毒后產生幻覺殺人,經過鑒定一般不適用死刑。然而,吸毒后曾經表現出暴力行為,被處理過,再吸毒殺人,則可判死刑。

  前不久寶山法院曾經有一例:一人吸毒后暴力虐待妻子,被強制戒毒,卻從強制戒毒所翻墻出來,再次吸毒,拿刀捅死3人,捅傷2人。鑒定發現是精神病,一般情況下,精神病人是不判死刑,但這個被告人最后被判了死刑,因為他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害社會,還第二次吸毒再次危害社會。

  此外,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如家庭販毒,一般只殺一個。在一起10多公斤的毒品犯罪中,老子是上家,兒子是下家。一般情況下,10多公斤的毒品量,兩人都要殺,但考慮在同一家庭,只殺了一個。兄弟也是同理。

  二、犯罪對象

  死刑案件中,判斷殺與不殺,要看被告人的犯罪對象。

  犯罪分子如果殺的是老弱病殘孕及未成年人,或者殺的是警察,這種一般是死刑。

  三、犯罪方式

  犯罪行為方面也是審查的要點之一。如手段特別殘忍,采用折磨的方式,將被害人殺害,還有殺人焚尸、殺人分尸等,一般都會處以死刑。

  另外,用投毒、爆炸等危害公眾安全的方式殺人的,一般也是死刑。

  四、犯罪主觀方面

  在審查殺與不殺的過程中,除了看犯罪手段以外,還要看犯罪目的,犯罪動機,指的是故意殺人,還是無因殺人。搶劫過程中殺人是無因的。但故意殺人一般都是有因的,比如報復社會殺人,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的殺人,這種情況一般要殺。

  從犯罪主觀角度來說,可以不殺的情況包括,因婚姻、家庭、戀情、鄰里產生糾葛殺人,農村爭村爭水械斗造成死亡。如果動機不是非常卑劣,一般不殺。

  五、是否有過錯

  審理過程中,要看被告人有無過錯,如果被告人自己有過錯殺人,一般情況下要殺。

  被害人有過錯,這種情況一般不殺。

  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害人長期虐待被告人,如去年四川一個農村婦女把丈夫殺了,村民聯名寫信求情,這種情況下不殺。

  在互毆過程中,被害人先動手危害被告人的,自衛性質的防衛行為,這種一般不殺。

  六、是否有法定情節

  法官還會考慮到被告人是否累犯,主犯等,特別是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及再犯,是要考慮的。

  在案件中,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一般也是要考慮的。但有部分案件,雖然自首、坦白,如果情節惡劣,也可殺。自首不一定從輕,是“可以從輕”,而不是“應當從輕”。

  七、被害人諒解與否

  被害人諒解這個層面涉及賠償,比較容易引起社會爭議,如“拿錢買刑”等,法官會選擇性調解。

  在民間勞資糾紛、婚怨等矛盾不是很激烈的案件中,盡量調解。對于搶劫殺人、無因殺人等案件一般不予調解,因為即便調解也不一定成功。

  八、刑事政策

  在涉外案件中,法官會考慮到兩國法律、兩國關系等因素。

  而在國內案件中,則看地區治安。比如毒品犯罪中,各地差異較大,因為需要考慮地區一般標準、數量等因素。

  九、證據是否有瑕疵

  之所以把證據放在最后,是因為在證據的采納過程中,證據的排除(非法證據排除),仍然是以公安為主導,而不在審判庭。

  法官能做的是什么?在殺與不殺的判斷中,如果證據有瑕疵,堅決不殺,避免冤假錯案。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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