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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管理辦法前置審批條款引行業爭議

2016-01-07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15年12月31日,民航局就其制定的《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辦法》),公開法征求意見。并計劃于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隨著無人機行業相關法律框架的明晰,行業也有望迎來健康、良性的快續發展。

  不過,《暫行辦法》關于“使用無人機經營活動,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以及“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的無人機,該無人機應當在中國登記、取得適航證”等前置條款,在行業內產生較大爭議。

  全球鷹(深圳)無人機公司總裁余景兵認為,該辦法操作性不強,農民用無人機打農藥都要辦證且報批,難以理解。

  目前,余景兵等上百家無人機企業,正聯名建議民航局取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前置審批。

  前置審批條件不利操作

  2003年頒布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取得經營許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冊登記。《辦法》延用了這一規定。

  根據《辦法》,使用無人機經營活動,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的無人機,該無人機應當在中國登記、取得適航證。

  另外,使用無人機人員,需要有與所使用無人機(7KG 以下及植保無人機除外)相適應的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在無人機上設置無線電設備的,應取得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或相應許可。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通用航空產業研究中心主任高遠洋認為,出臺無人機管理辦法有很大的積極意義,因為畢竟有了管理政策。

  但是他也指出,要考慮無人機的特殊特點,不能完全按通用航空管理辦法來操作。

  21世紀經濟報道獲悉,目前企業的異議,主要集中在辦經營許可證方面。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規定主要針對企業。而現實的情況是,很多無人機屬個人所有,比如做農業植保的農業合作社及農民,如按《辦法》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冊登記,操作上有很大難度。

  余景兵等人認為,《輕小民用無人機系統運行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已經出臺,內容也沒有對運營人及個人進行運行審定環節。“對于新事物要有不同的有利于產業發展的措施,管是為了有序,有序才能快速發展。”他說。

  實施細則待明確

  當前無人機廣泛用于攝影、農藥噴灑和航空攝影等領域。但一直以來,沒有明晰的法律加以管理。

  中國工程院院士、農業航空專家羅錫文認為,無人機出臺管理辦法是有必要的,可以有規可依,有法可循,但《辦法》最好不要影響農業作業的執行。

  “具體還需要等實施細則出來。”他說。

  根據了解,無人機實施農藥噴灑,不僅僅節約人力、物力,而且比人工施藥的效果要好。目前在全國還沒大規模使用,但未來前景廣闊。

  將來如果使用無人機的農民都需要去辦航空經營證,每次都要對農藥噴灑報批,將是極其麻煩的事情。

  中國民航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李曉津認為,《辦法》考慮到機器的適航證以及人的因素等多個安全因素,很有必要。但是如果使用無人機的程序仍太繁瑣,對用戶可能不太方便。

  “最好不要管得太嚴,否則可能會影響產業的成長。”他說。

  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即便臨時通用航空飛行,也需要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空域的申請。這包括空域的水平范圍、高度、方法、時間、活動性質等。但是到哪里申報,找誰申報,迄今沒有公開的信息。而如果一旦飛行,都屬違法行為。多名專家認為,無人機的管理需要有專門的部門構建一個渠道。

  余景兵等人則建議,暫緩2016年2月1日執行該辦法,在深入無人機企業,深入基層應用單位調研,充分討論后再謹慎出臺相關管理政策。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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