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陳紅
新京報訊 春節臨近,《常回家看看》響徹大街小巷,歌手陳紅與前夫亞之傑老總李軍的股權糾紛案件昨天下午在海澱法院開庭審理。陳紅方面首度就軍人經商一事作出回應,稱自己未有經商行為。
陳紅前夫訴其強行經營公司、偽造簽字
2015年6月29日下午,“亞之傑投資集團董事長”李軍發微博《我用二十年的血與淚“成就”了軍旅女歌手首富陳紅》,文中提及其在法院起訴了前妻陳紅。
李軍代理律師介紹說,這是較為罕見的“以現役軍人不得經商為法律依據”提出的股權訴訟。
李軍起訴稱,他與陳紅原是夫妻關系,後雙方基於離婚的原因,於2014年3月3日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書》,李軍將其名下北京亞之傑廣告有限公司、北京亞之傑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亞之傑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股權的50%轉讓給陳紅。
《協議書》第8.5款約定:“甲方李軍(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東權及經營、管理權全部授權給乙方陳紅(被告),且不得單方撤銷……”。
李軍在訴狀中指出,雙方訂立合同時,他忽視了陳紅現役軍人的身份。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而目前擔任海軍電視劇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陳紅是大校軍銜。
李軍表示,鑒於上述禁止性規定,他不同意由陳紅經營、管理公司,但陳紅強行取得公司經營權,並在經營過程中,冒充他簽字。
李軍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第8.5款無效。同時起訴陳紅偽造股東會決議簽字。
陳紅前夫李軍(圖片來自李軍微博)
陳紅方面首度回應“軍人經商”
昨天下午,海澱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股權糾紛案。陳紅與李軍均沒有到法庭參加庭審。李軍妹妹代哥哥出庭應訴,據她表示,哥哥目前人在美國,因為亞之傑的股權糾紛和目前的經營狀況,整個人精神都不是很好。
李軍方面就此案向法庭遞交了41份證據,陳紅方面則首度對此事進行了回應。
陳紅的代理律師表示,李軍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訴狀中所涉及的8.5款是一個授權條款,即李軍將相關權利授予陳紅,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相當於部門規章,部門規章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此外陳紅獲得授權後,並沒有親自經商的行為,李軍方面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在法庭上,陳紅律師遞交了兩份證據。
在法庭詢問後,由於要對李軍方面的證據進行質證,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再審。
前婆婆起訴陳紅 要求確認股權無效
昨天下午,除了陳紅與李軍的股權糾紛案,法庭還審理了李軍母親以合同糾紛為由,將前兒媳陳紅以及兒子李軍一並告上法庭的案件。李軍母親起訴稱,李軍陳紅離婚時,兩人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將李軍名下的亞之傑廣告、房地產等公司50%股權轉讓給陳紅。
李軍母親認為,李軍與陳紅的這份股權轉讓協議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侵犯了自己作為公司股東對股份轉讓的優先購買權,陳紅擔任亞之傑公司法人也未經股東的同意。李軍母親要求法院確認陳紅與李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陳紅方面答辯表示,李軍並未將50%股份轉讓給陳紅,而是基於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將股份分割給陳紅。在股權變更後,陳紅已經通知其行使優先購買權。
昨日,陳紅方面表示50%股權作價有1億元。李軍方面則稱,按照目前的市價不值那么多錢。
該案當庭亦未宣判。
股權這塊蛋糕,給出去就“覆水難收”?
單純股權轉讓,根據合同不能撤銷;股權轉讓形式的贈與,特定條件下贈與人有權撤銷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分析說,夫妻間的贈與,有時會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體現——雙方將股權對價,但是並不實際支付相應的價款,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訴訟糾紛,法官會先確定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是什么。是股權轉讓形式的贈與?還是單純的股權轉讓?
就李軍與陳紅的案件,首先就需要確認一下雙方的行為到底是轉讓還是贈與。
如果是轉讓,那么簽訂轉讓合同後,陳紅向李軍支付轉讓款之後,李軍就有過戶的義務,正常情況下李軍是不能撤銷的。此時如果李軍不配合辦理股權登記,那么陳紅可以起訴李軍,要求辦理股權的過戶。如果法院判決後李軍仍不配合辦理,陳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工商行政機關進行變更。
如果是夫妻間贈與,那么按照《合同法》規定,只要當時陳紅沒有提出反對意見,那么李軍和陳紅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賦予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但是也有一定限制,比如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還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按照李軍的說法,陳紅強行取得公司經營權,並在此過程中,冒充李軍簽字,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李軍還曾在他的一份維權聲明中稱,陳紅偽造他的簽字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張韜表示,如果李軍所言屬實,那么冒用李軍的名義辦理股權變更顯然不合法。
有時贈與合同還會附有條件,只要受贈人不履行這些條件,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撤銷有時間限制,自贈與人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算起,一年之內,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亞之傑”核心管理層大批離職
陳紅與前夫所爭奪股權的公司,為北京的汽車經銷商“亞之傑”。2000年左右,亞之傑公司便成為一汽大眾、奧迪品牌華北地區最大的特許經銷商。
在10多年前,汽車銷售還是賣方市場,據亞之傑的員工回憶說,當年曾有兩個車主為爭奪一輛汽車在銷售現場大打出手,將新車前擋風玻璃打得粉碎,而當年想要一輛全新的奧迪,基本全款交齊後,也要等上兩三個月才能提車。亞之傑發展鼎盛時期,曾經陸續建立過亞之傑廣告公司等九家相關企業。
李軍的妹妹李女士說,李軍與陳紅離婚後,由於陳紅經營不善,目前亞之傑的市場份額大幅縮水,奧迪也不再與公司簽訂代理協議。
公司之前員工800餘人,目前僅剩四五百人,核心管理層基本離職。
而陳紅的代理人則表示,亞之傑公司的“覆沒”主要是因為當時的主要投資人李軍在香港有犯罪記錄,因此亞之傑的信用級別被銀行調低,客戶不再與亞之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