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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外资单位将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2016-02-29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讯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第5号令,从3月10日起施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第十条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规定》将只允许全资中国公司在获得批准并获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提供网络出版服务。

[责任编辑: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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