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在內地活動的管理法案,規管範圍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等非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於明年一月實施。法案規定非政府組織在內地活動須依法登記,并需提交資金來源證明作審批。法案又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如涉及煽動抗拒法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造謠危害國家安全、從事或資助政治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等,管理機關可吊銷登記和取締活動。法案又訂明公安機關如發現違法行為,可以進入非政府組織的住所和活動場所調查,并查閱相關文件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和財物。
影響數千組織
據悉,目前在中國內地長期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有1000個左右,再加上展開短期合作專案的組織數量,總數可能已達7000個左右。此前有報道稱,這項法案規範對象包括外國的慈善機構、商會、學術機構、智庫、社會團體等。但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等學術研究機構與國內相當機構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規範,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外界內地收緊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的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予以否認,他指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中國開展友好合作,一直采取積極、開放和友好包容態度,但有極少數非政府組織,企圖或已經做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需納入規管。他相信法案可讓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活動更順利,合法活動得到保障。有外媒關心境外NGO能否在中國做人權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直言,當然可以。他強調,只要境外非政府組織遵守中國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國開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