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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前高層涉賄案月底裁決

2016-06-0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東亞銀行前高級副總裁劉有為,涉嫌收受資深物業投資者譚伯榮逾100萬元利益,成功令東亞向譚的5間公司批出逾13億元信貸。控辯雙方昨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代表劉有為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指,控方證供是反映東亞銀行渴望和譚伯榮做生意而非譚本人,譚財力雄厚,根本沒有理由要向劉行賄,事實上議價能力在於譚。主審法官林偉權將案件延至本月30日裁決。

  大狀指劉對譚信貸無決定權

  辯方陳詞指,劉譚關係屬深交,兩家人都密切交往,家庭成員互相認識,若哪一方妻子分娩都會收到對方的嬰兒禮品。若劉從譚處收到的可視為利益,則法庭必須要肯定該利益須與東亞銀行業務有關,但事實上譚伯榮財力雄厚根本毋須以行賄來令東亞銀行為他提供便利,相反劉更有動機以行賄去取得跟譚做生意的機會,劉在譚的信貸申請中只屬「傳聲筒」,批核與否根本不到他決定。

  控方指劉無申報與譚關係

  控方指無論劉有為與譚伯榮關係如何密切,但二人始終存在業務關係,而譚在東亞銀行10多個信貸申請中,劉都有參與。所以劉從譚處收到的各種利益好處,都是與他的工作有關,但劉從無依銀行規定作出申報。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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