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在華聯超市大望路店購買了鮮切水果,次日發現無法食用。因認為超市不具備即時鮮切蔬果的經營資格,他將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貨、返還貨款3300餘元,並提出10倍賠償。此前,超市經原告舉報,因不具備經營資質已被行政處罰。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被告方表示,超市在新規定出台後一直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原告在此期間惡意購買,屬於惡意索賠。
違規售鮮切水果挨罰
金先生說,去年6月21日,他在華聯超市大望路店購買現切、現剝盒裝榴蓮肉,和現削的金鑽菠蘿、進口青西柚肉,共花費3393.8元。次日准備食用時,發現全壞了。經上網查詢,北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即食鮮切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不得生產銷售即食鮮切蔬果產品。經舉報,華聯超市大望路店由於不具備即時鮮切蔬果的經營資格,朝陽區食藥監局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金先生認為,被告超市未取得生產許可相關資質,違反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可依照相關法規要求其10倍賠償。為此,他起訴要求被告退貨並返還貨款3393.8元,同時支付10倍賠償33938元。
超市稱原告惡意購買
被告超市表示,北京自去年3月1日後,才開始對經營即食鮮切水果要求辦理行政許可。此前,被告超市一直在銷售。新規定出台後,超市也一直在辦理增項。在接受行政處罰後,增項已辦理完畢。去年6月底,超市取得了相關許可。“在我們辦理增項期間,原告進行了投訴,屬於惡意購買。”
被告代理人還指出,行政許可是行政管理事項,不能作為原告民事索賠的依據。超市銷售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原告亦不能證明其購買的食品有隱患。“標簽上已注明保質期就是購買水果的當日。”
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僅基於超市未辦理相關行政許可,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承擔10倍賠償責任,是對法律的曲解。“公司現已取得許可,對於原告惡意購買、惡意索賠的行為,希望法院不予認可。”
對此,原告表示,其購買當日,被告並未取得相關許可。被告應在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經營鮮切水果。庭審最後,原告方表示願意調解,被告代理人稱需要與公司溝通。此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