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州日報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劉宇靖
擁有5億活躍用戶的微信,已經融入了幾乎每個人的生活。騰訊公司近日將順德樂從一家微企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該微企的名號上包含了“微信”二字。
昨日上午,該案二審在佛山中院審理。作為上訴人的“廣東微信”當庭訴苦,稱他們這些微型企業並非騰訊等“巨無霸”的競爭對手,而且“微信”一詞已經具有公眾性,不能由一個公司獨占,騰訊的行為實際是“壟斷”。
騰訊公司則認為,廣東微信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攀附了微信的產品。目前,案件仍在審理當中。
案情:
騰訊訴請“廣東微信”改名並賠百萬
案中的兩家被告公司——廣東微啟動力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微啟公司)及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微信公司),分別登記成立於2012年11月及2014年7月,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鮮某。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指出,微信(wechat)是其於2011年推出的一款移動社交軟件,現月活躍用戶已超過5億,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目前,騰訊公司擁有第9類、第38類及第39類“微信及圖”的商標。
廣東微信公司未經騰訊方面授權,存在三個方面的侵權行為:一是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展開業務;二是在其官網www.mamaweb.cn中,未經授權使用“微信”及“微商會”字樣;三是在其辦公場所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從騰訊方面提供給法庭的公證書可以看到,涉案網站的各個鏈接均能正常打開,並且出現“微信”及“微商會”的字樣。記者昨日登錄涉案的網站,發現該網站仍舊能登錄,首頁上還出現“廣東微信”的字樣。不過,首頁上的幾乎所有鏈接都已經無法打開。
此外,騰訊還稱,廣東微信公司開設有微信公眾號“雙創平台”,該公眾號在介紹中稱,“雙創平台”是“騰訊唯一認證社群”共同打造的平台。記者昨日關注該公眾號,發現其企業主體確為廣東微信公司,但功能介紹已經改成“企業宣傳,品牌推廣”。
騰訊公司認為,廣東微信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微啟公司以及岑某作為涉案網站的主辦單位和負責人,應當與廣東微信公司承擔共同責任。為此,騰訊公司向順德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經營的網站、辦公場所等處不得使用“微信”及“微商會”字樣;廣東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並向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中的“微信”字樣;三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
一審:
“廣東微信”敗訴賠償8萬元
案件於今年1月一審開庭審理,並於3月宣判。順德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騰訊公司持有第9類“微信及圖”商標,目前該商標仍處於注冊有效期內,故騰訊公司享有該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9類的計算機、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廣東微信公司在經營場所使用有“廣東微信”字樣,而並沒有使用其企業名稱的全稱,具有突出使用的效果。此外,廣東微信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兩者均為與計算機(軟件)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實為類似商品或服務。結合騰訊公司的微信軟件享有的知名度及商標的輻射作用,廣東微信公司的行為確為侵害了騰訊公司的商標權。
此外,順德法院還認為,廣東微信公司在網站中使用其公司名號以及“微商會”的行為,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廣東微信公司的網站中出現“騰訊唯一認證社群”、“共同打造的平台”字樣,具有誤導消費者和虛假宣傳的特征,構成不正當競爭。另外,廣東微信公司的企業全稱的核心識別部分為“微信”二字,主觀上具有攀附該商品(服務)知名度的目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順德法院綜合考慮騰訊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廣東微信公司侵權的期間、騰訊公司為維護權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一審判決廣東微信公司、微啟公司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等處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廣東微信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並向企業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公司名稱變更手續,且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樣;廣東微信公司一次性賠償騰訊公司8萬元,微啟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焦點
焦點一 小微企業和“巨無霸”是否“競爭對手”?
“任何人都知道,‘微信’是騰訊公司的,而不是廣東微信公司的,不會造成公眾混淆。”廣東微信公司表示,騰訊作為“巨無霸”,與小微企業之間的矛盾處理,才是本案意義所在,騰訊公司的直接競爭對方應該是阿裏巴巴等大公司,而不是他們。“沒有證據證明我們獲得了競爭優勢。”廣東微信公司的律師表示。
騰訊公司的律師稱,廣東微信公司從事軟件的開發和技術的服務,這些服務都是以微信為平台推廣,明顯具有密切聯系和競爭。由於兩者的區域都在廣東,廣東微信公司的行為,會讓公眾認為和微信公司有關系,容易產生混淆,從而使他們獲得不正當競爭優勢。“廣東微信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攀附了微信的產品。”
焦點二 不屬同一“頻道”是否算侵權
廣東微信公司稱,騰訊公司所擁有的第9、第38、第39類別“微信及圖”商標,與他們公司實際經營范圍不在一個“頻道”上。廣東微信公司代理律師認為,騰訊公司的第9類注冊商標必須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才能跨類保護廣東微信所處的第42類。
騰訊公司認為,第9類注冊范圍與第42類是類似的,從商品和服務的性質、用途看,兩者是構成類似的。微信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所以廣東微信公司在第42類上使用帶有“廣東微信”的標識,可能引起混淆兩公司都是從事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和服務的,並且廣東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基於騰訊公司的微信平台而建立的,所以兩者的產品服務明顯具有競爭關系和重疊。
焦點三 “微信”這個詞騰訊能否“獨享”?
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曾對山東一家公司的“微信”商標無法獲核准一事進行宣判。法院在該案件判決中表示,如商標局核准山東公司的商標注冊,將會對注冊用戶帶來極大不便乃至損失,並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廣東微信公司表示,北京高院的判決顯示,由於微信的影響力極廣,“微信”已經具有公眾性,如果“微信”二字被一家公司獨占,將會影響數億用戶使用微信的自由度,並且帶來危害。
對同一個判決,騰訊公司則有完全相反的理解:北京高院的判決其實是認為,“微信”一詞如果給其他公司濫用,將會為公眾帶來損失。對於對方所稱的“壟斷”,騰訊公司的律師則是如此回應:“本案無所謂壟斷,在構建良性競爭方面,企業無論大小,應在法律構建的范圍內進行。”
焦點四 不用“廣東微信”簡稱能否不變企業名號?
廣東微信公司在庭後表示,他們希望保留廣東微信公司的企業名號,這是因為他們之前用此名號與不少客戶簽了合同。一旦改變名號,將為他們帶來損失。廣東微信公司還指出,他們在接到騰訊公司向企業登記管理部門投訴時,已經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等處突出使用“廣東微信”的簡稱,一審要求他們辦理公司名稱變更手續,法律依據不足。
騰訊回應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因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