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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幣、比特幣等虛擬財產將正式受法律保護

2016-06-29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訊 6月28日晚間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近日在北京舉行。會議首次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議案的說明。其中有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意味著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中涉及到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的有兩條。第一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知識產權包括)數據信息。

  此前《憲法》和《民法通則》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規定比較籠統,但為對其解釋提供了空間。

  2004年《憲法》經修改後,將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明確列入憲法,這一合法私有財產的概括規定為民法財產的解釋提供了極大的空間。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沒有明確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個人合法財產中,然而對於“其他合法財產”,法律並無明確的解釋,也對其解釋提供了空間。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比特幣在中國境內的使用及交易進行了相關說明。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該通知還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此外,該通知還明確要求對於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進行備案,並履行反洗錢義務。

  OKCoin副總裁段新星對於比特幣法律地位的進一步明確表示:“此番民法總則的修訂,將數字貨幣類網絡虛擬資產與法定權利一並列納入‘物權客體’的范疇,將有助於此類財產權利的保護,也為今後具體細則的確立和制定開辟了方向。”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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