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北辰。(資料圖片)
議員田北辰和劉皇發被指涉及沒有登記他們在海外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以及持有該些公司的股份利益,因而違反《議事規則》的登記規定。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裁定投訴不成立。
委員會主席葉國謙指,田北辰在97年獲委任為GPL董事,並獲分配該公司兩股股份其中一股,但他在12年首次登記其個人利益時,沒有登記此項利益,直至被傳媒揭發後,才作出登記。議監會判定,田違反了《議事規則》的登記規定。至於受薪董事職位的投訴,議監會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實田在GPL的董事職位屬受薪性質而須予登記,有關投訴不成立。由於沒有證據顯示田沒有登記股份利益是蓄意行為,不建議對田作出任何處分。
劉皇發。(資料圖片)
至於劉皇發的個案,議監會判定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對他作出的投訴成立。議監會促請議員在登記個人利益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其個人利益的詳情是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