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佐洱25日表示,对香港立法会参选人的政治效忠要求是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资料图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25日表示,对香港立法会参选人的政治效忠要求是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签署确认书,祗是将必须拥护基本法等早已存在的实质义务程序化和具体化。
就香港立法会参选人签署确认书议题,全国港澳研究会日前在北京举行了专题研讨会。来自内地和香港的十馀位专家学者出席。
陈佐洱在会後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一个时期以来“港独”势力气焰,已经成为影响香港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阻断其进入立法会,已是特区无可回避的选择。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的措施很好,是应对“港独”的一条重要举措。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20日国庆筹委会讲话中提出六问:如果允许“港独”分子堂而皇之地进入特区的立法机关,这符合“一国两制”吗?符合基本法吗?符合法治原则吗?这给香港社会什么导向?要把香港引向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对香港是福还是祸?陈佐洱说与会专家们都认为问得好,直指“问题要害”。
他指出,特区政府宣布参选立法会候选人签署确认书这一程序并非在法律层面创设新的义务。事实上,相关效忠义务在《立法会条例》第40条和《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均已载明,确认书与参选人登记表是一致的,是对登记表有关内容的延续、补充和强调。
陈佐洱说,确认书的另一好处在於让广大香港选民更加放心,选出来的立法会议员能?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政治品行是可以信任的。因为立法会是特区政权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立法会的政治效力,必须对所有参选议员的人有程序上的限制和约束,这也是政治伦理的基本要求。
专家们在与会期间指出,选管会明确参与选举活动的相关细节指引,有足?的法律依据。所有规则均为已有的法律规约,并无增设创新。如果盲目加以反对,祗能说明无知或者胡搅蛮缠。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签确认书,最终结果都将导致参选人无法完成提名程序,当然也就无法参选。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出席会议并表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给拒签确认书和拒绝承担效忠义务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和支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虽明确了人人均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也同时强调,在关涉到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议题时,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将受到某些限制。因此,拒绝签署确认书以及拒绝承担效忠义务,并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
关於选管会的职能,专家们认为,选管会就报名的程序性安排编制报名表格,没有越权。确认书所明确的是与立法会选举相关的程序议题。确认书祗是把基本法和《立法会条例》所明确的实质性义务和政治道德在程序层面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和形式化,签署确认书并没有增加新的义务,签署的行为也不涉及任何实质审查。换句话说,立法会议员拥护基本法等实质义务早已存在,确认书祗是将实质义务程序化而已。而对於参选人是否按规定完成了参选登记的程序,选举主任完全有权判定。相信选管会会理直气壮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如若出现议员违背誓言怎么办?专家们指出,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已有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无论相关人士在宣誓过程中是否态度严谨、举止庄严,但凡走过相关程序,该条款所明确的实体义务就必须承担。如若违背誓言,就发生政治诚信问题,应受到谴责,甚至法律惩处。
陈佐洱还强调,这份确认书是面向所有香港立法会议员参选人的,不仅是简单的法律程序,更是维护“一国两制”政治体制和香港社会政治制度的原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