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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 被告获刑七年半

2016-08-03
来源:中新社

胡石根在法庭上。

 

  3日上午,胡石根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在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胡石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是公正的。”法官宣判後,被告人胡石根如是说。他表示,自己接受法庭判决,不会上诉,“我要感谢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医护人员对我的帮助。”

  胡石根生於1955年,江西南昌市人,曾于1994年因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8年刑满释放。

  公诉人指控,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後仍不思悔改。自2009年後,胡石根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少数不法律师和职业访民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指派勾洪国赴境外接受反华培训,与周世锋、李和平、翟岩民等人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提出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指使翟岩民组织职业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及被告人与周世锋、翟岩民等人相互勾结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传唤证人刘某平出庭作证。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电子数据,播放了视听资料。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辩护人及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我认罪服法。”胡石根在进行最後陈述时表示,诚恳接受法律审判,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痛悔。

  法院判决指出,胡石根经常利用各种场合反复宣扬其颠覆国家政权思想,并夥同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动、指使他人炒作各种热点事件,继续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胡石根及其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公众代表以及来自12家国内媒体和5家境外媒体的记者共四十多人旁听庭审。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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