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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菱公司與中國受害勞工和解書全文公布

2016-08-15
来源:中國青年報

  《和解協議書》文本原件。佚名/攝

  原標題:遲到71年的謝罪

  今年的8月15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投降71周年紀念日。今年6月1日,日本三菱綜合材料公司在北京向擄日中國勞工謝罪,雙方達成和解,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行動取得里程碑式的重大勝利。值此,中國對日民間索賠聯合會決定將三菱公司與中國受害勞工簽署的《和解協議書》全文公布,以供讀者了解此次和解協議的細節及其歷史意義。

  8月15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法西斯日本戰敗投降的日子,到今年,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已經整整71年。在這一年的6月1日,日本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菱公司)在北京向中國二戰受害勞工謝罪,雙方最終達成和解,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行動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勝利。因此,對于那些在日本侵華戰爭中生命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中國受害者來說,今年是意義非同尋常的一年。

  如今,中國受害勞工之一、87歲的閆玉成老人與日本三菱公司簽署的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他授權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童增先生將“和解協議書”全文公開。對此,童增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表示,雙方能夠達成和解是解決戰后遺留問題的一個很好的范例,協議應該與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們分享。他還表示,對日民間索賠行動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促進世界和平。

  “中國的《安妮日記》”

  1990年,童增寫下《中國要求日本民間受害賠償刻不容緩》的“萬言書”,發起了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行動。這封“萬言書”在全國范圍內點燃了一把烈火,成千上萬名遭受日本侵華戰爭暴行的中國受害者以及遺屬看到了贏得公平和正義的希望,他們決定為此站出來,保持了半個世紀的沉默不應該再繼續下去。

  很快,童增就收到了來自中國各地雪片般涌來的支持信件。這些信件提供了中國戰爭受害者及其遺屬在日本侵華戰爭的鐵蹄下所遭受的種種暴行的痛苦回憶和控訴,其中就不乏被擄中國勞工以及遺屬的來信。數年間,童增收到了大約1萬封這樣的信件。這些信件作為“童增書簡”翻譯成英文,被公諸于網上。

  為了更好地保存“童增書簡”,美國華僑柴大定、曹贊文等人在美國注冊了非營利教育組織“10000個正義的呼聲”,并與童增一起創建了“10000個正義的呼聲”網站。柴大定先生表示,這些信件令他想到了著名的《安妮日記》,如同15歲的納粹受害者安妮·弗蘭克的日記成為希特勒瘋狂屠殺猶太人的鐵證一樣,這些中國受害者的信件也成為侵華日軍實施“三光政策”罪行的鐵證。

  今年6月1日,日本三菱公司為在二戰中使用并虐待中國被擄勞工表示謝罪并與受害勞工以及遺屬達成和解后,童增為了讓更多的受害中國勞工能知道這一信息并獲得賠償,他又從這1萬封信件中發現了來自三菱勞工以及遺屬的兩封信,并立刻給信中提到的7位勞工發信聯系。寄出的7封信中有3封因地址變遷被退回,而另外4位三菱勞工的后代陸續聯系到了童增。相隔20多年后依然能夠聯系到其中4位受害者的遺屬,讓童增感到非常高興。這4位受害勞工的家屬中已有兩人在當地勞工相關機構登記,而另外兩人尚不知道日本三菱公司謝罪一事,因為時隔多年,他們認為對日本三菱公司索賠無望已經放棄。

  國力強盛終促“三菱”謝罪

  童增介紹說,此次日本三菱公司謝罪以及與中國勞工達成的和解同戰后其他加害國所做的謝罪和賠償相比,是形式上更為全面、謝罪金金額最多的一次。例如,德國對受害者的賠償偏向于道義上,只是象征性的。而日本對韓國受害勞工的賠償最多的一次也只是每人相當于7萬元人民幣。由于近年來我國綜合實力以及捍衛領土完整的決心增強,在這一大背景下,中國方面為索賠扣押日本三井公司商船、康健律師等為中國勞工索賠訴訟在中國成功立案、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屢次向日本駐華使館要求謝罪賠償等活動才能順利進行。童增認為,是中國國力增強以及在國際上不斷增長的影響力這一大環境下最終促成了日本三菱公司的謝罪。

  童增還提到了日本三菱公司謝罪前的一個細節:此前,日本政府并不支持“三菱”與中國受害勞工達成和解,致使“三菱”在業務開展上進退失據。最終,出于人道、人權的考慮以及為了公司未來的發展,日本三菱公司高層在今年6月董事會換屆之前,作出了和解的決定。

  童增表示,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鄰居,同時是亞洲乃至世界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兩個國家,如果不能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如果日本不對過去的罪行表示謝罪并持有正確的歷史觀,那么必將對兩國關系乃至世界和平產生不利的影響。他表示,這次日本三菱公司謝罪對日本社會影響很大,準備借助這次成功的范例向日本政府施壓,爭取讓日本政府像對韓國“慰安婦”謝罪一樣向中國二戰受害勞工謝罪。

  和解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

  除了接受與日本三菱公司達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中國受害勞工,另外還有一部分受害勞工以及遺屬仍在堅持以訴訟方式要求日本加害方謝罪、賠償。對此,童增表示,參加和解與起訴是兩種不同尋求公平與正義的方式,兩者并不矛盾。戰后,德國設立了“記憶、責任、未來”基金會,而沒有通過法律手段。從日本到北京,有過20多年訴訟經歷的童增認為,法律訴訟會涉及很多國際法、國內法等法律問題,因此有一定的難度。

  對于堅持起訴的勞工,童增表示支持他們的選擇。另外他表示,達成和解為解決戰后遺留問題開啟了一種可行性,但不管什么方式,目的都是為了讓日本加害方進行謝罪、賠償。

  感謝日本友人提供的幫助

  童增在20多年的對日民間索賠活動中,接觸了一些持有正義立場的日本友人。“日本人戰后對國際社會也作出了自己的貢獻,當今日本人能夠為爺爺輩所犯下的罪惡謝罪很不容易。”童增表示,“加害方只有表示謝罪才能化解與受害者的恩怨,一些日本律師免費為中國勞工打官司20多年,很感人,他們這樣做都是為了正義與和平。”

  據童增介紹,日本政府方面也曾通過這些日本律師與進行索賠的中國受害者方面作過溝通。他表示,日本政府前不久向韓國“慰安婦”進行謝罪,雖然這里面涉及戰略利益方面的原因,但它急于卸掉“歷史包袱”是更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他表示有信心讓日本政府向中國受害勞工進行謝罪。“我們這一代能解決的事,就不要留給下一代。”童增說。

  和解協議書

  閆玉成(以下簡稱“甲方”)與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乙方”)關于乙方前身的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根據日本國政府內閣《關于向日本內地輸入華人勞工的決議》,接受被強擄至日本的包括甲方在內的部分中國勞工3765名到其作業場所,強迫其勞動之事宜(以下簡稱“本案”),此次為謀求包括贊成本和解的其他中國勞工及遺屬在內的最終整體解決,按照以下條款和解(以下將本協議書簡稱“本和解協議書”)。

  第1條(謝罪)

  乙方就本案進行謝罪,內容如下,而甲方接受乙方有誠意的謝罪。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根據日本國政府內閣《關于向日本內地輸入華人勞工的決議》,約3.9萬名中國勞工被強擄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礦業株式會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接受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國勞工到其作業場所,強迫其在惡劣的條件下勞動。其中,多達722名中國勞工身亡。這一問題至今尚未最終解決。

  “過而不改,是謂過矣”。敝公司坦率而真誠地承認各位中國勞工人權被侵犯的歷史事實,并表示深刻反省。各位中國勞工遠離祖國及家人,在異國他鄉的土地上蒙受了巨大的磨難和痛苦,對此,敝公司承認作為當時的使用者的歷史責任,向中國勞工及其遺屬真誠的謝罪。并對身亡的各位中國勞工表示深切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敝公司承認上述歷史事實及歷史責任,并且從為今后日中兩國友好發展作出貢獻的角度,向為最終整體解決本問題而設立的中國勞工及其遺屬的基金支付款項。為了不重犯過去的錯誤,敝公司協助設立紀念碑,并承諾將這一事實世代相傳。

  第2條(向幸存的原勞工謝罪及款項的支付)

  作為前條誠意謝罪之表示,在本和解協議書簽訂之后,乙方立即以乙方向甲方各自名義的銀行存款賬戶分別匯款的方式向甲方每人支付10萬元人民幣(支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3條(誠意謝罪之表示的支付款項、基金的設立)

  1、作為第1條誠意謝罪之表示,乙方通過下款規定的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向確認為本案的3765名中國勞工中的一員(但,由于甲方屬于前條支付的對象,因此不包括在內。以下簡稱“原勞工”),每1名支付10萬元人民幣。原勞工已故的,通過基金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具有繼承權的遺屬(以下簡稱“有繼承權的遺屬”)支付每1名原勞工10萬元人民幣,支付對象為從全部有繼承權的遺屬獲得適當授權的1名代表。

  2、乙方向為進行前款的支付以及本和解協議書第5條規定的基金事業而設立的基金根據本和解協議書支付款項。

  第4條(協商決定事項等)

  乙方為順利實施本和解協議書記載的達成一致事項,關于以下各事項,在基金設立以及其管理運營的組織成立之前,應聽取基金受托人(包括候選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決定。

  ①基金的受托人的選定;

  ②有關基金的管理運營的費用承擔的事項;

  ③有關進行基金的管理運營的組織(以下簡稱“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的成員及決議方法的事項;

  ④有關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的管理運營的規章以及其他基金相關的規定事項;

  ⑤未確定所在地的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的所在地的調查方法;

  ⑥調查費用的支付標準等;

  ⑦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的資格的確認方法;

  ⑧基金向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進行前條規定的支付所需的手續;

  ⑨有關在日本的紀念碑設立及祭奠追悼事業的事項;

  ⑩基金剩余資金的用途;

  其他有關下條第1款各項所列的涉及原勞工的事業(以下簡稱“基金事業”)的管理運營的重要事項。

  第5條(基金事業、向基金支付款項)

  1、基金從事涉及原勞工的以下基金事業。

  ①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項的管理、支付手續;

  ②未確定所在地的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的所在地調查;

  ③確認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是否符合資格;

  ④基金的管理運營;

  ⑤在日本的祭奠追悼事業;

  ⑥在日本的紀念碑的設立事業。

  2、前款的基金事業(第⑥項除外)以希望和解的所有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為對象。

  3、乙方向基金支付款項的方法為分批支付方式,向基金進行支付的時間及金額考慮原勞工及有繼承權的遺屬的確認情況,由乙方決定。

  4、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項中,在第一次支付的同時,一次性支付紀念碑設立費用1億日元,并且作為基金事業進行的調查(僅限于作為第1款第②項的基金進行的調查)的費用一次性支付2億日元,合計3億日元。

  5、關于祭奠追悼費用,乙方通過基金,向參加基金主辦的在日本舉行的祭奠追悼事業的每1名原勞工(包括甲方,以下在本款中相同)僅限一次支付25萬日元(原勞工已故的,有繼承權的遺屬中,限于參加祭奠追悼事業的遺屬代表1名一次支付25萬日元)。

  6、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項的方法為在每次召開祭奠追悼事業時分批進行支付。此外,支付金額為根據前款計算的參加祭奠追悼事業的參加人員的人數份。

  7、基金的存續期限為5年,自乙方向基金進行第一次支付之日起算。基金事業在基金的存續期限屆滿前終止,存續期限屆滿基金解散。但第1款第⑤項規定的祭奠追悼事業因不得已的原因未能在基金的存續期內實施完成時,關于如何處理屆時由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進行協商討論。

  8、自基金的設立到解散為止,基金事業所需的所有費用根據本條從乙方支付給基金的款項支付。乙方不承擔本和解協議書未規定款項的支付義務。

  第6條(向幸存的原勞工謝罪及支付款項)

  無論第3條第1款以及上一條如何規定, 乙方對幸存的原勞工本人(但,由于甲方屬于第2條支付的對象,因此不包括在內),在本和解協議書生效后至基金設立期間,以該等人員提交乙方另行制定確認書以及乙方以其指定的方法確認符合資格為條件,乙方不通過基金以向原勞工本人名義的銀行存款賬戶匯款的方式支付第2條中應支付的每人10萬元人民幣(支付手續所需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7條(協助設立紀念碑)

  1、作為第5條第1款第⑤項的基金事業的紀念碑的設立地點,乙方使其無償利用乙方所有且作為設立地能夠提供的合適的土地。

  2、關于前款的紀念碑上登載的碑文,由基金管理運營委員會(協調工作會議)協商。

  3、紀念碑的設立費用從基金中支付。

  第8條(和解協議書的成立及生效)

  本和解協議書通過甲方及乙方雙方簽字或記名蓋章成立生效。

  作為本和解協議書成立的證明,制作本協議書兩份,甲方乙方分別持1份。

  2016年6月1日

  甲方:身份證上的住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山王鎮

  現住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山王鎮勝利村

  閆玉成(身份證號碼略)

  簽字:(略)

  乙方:日本國東京都千代田區大手町一丁目3番2號

  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

  常務執行役員木村光

  簽字:(略)

  本報北京8月12日電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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