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去年3月1日「光复元朗」行动中,4名示威者分别因袭警及阻差办公被捕,4人其後被暂委裁判官陈碧桥裁定罪成,并重判需接受禁闭式判刑。其中女示威者被指「以胸袭警」引来极大回响,4人亦不满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诉。高院法官张慧玲昨宣读上诉裁决,张官裁定4人定罪上诉驳回,判刑上诉则全部得直,判刑撤销,待索报告後於下月26日判刑。张官在判词中提及,一名女子故意将胸部撞向警员,再诬蔑警员非礼,或一名总督察在众目睽睽下非礼示威者,均并非不可能发生。
待索报告下月26日判刑
4名上诉人依次为被控袭警15岁男生及被控阻差办公的邝振駹(21岁),两人本分别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劳教中心,现改索感化报告;被控袭警吴丽英(31岁)及潘子行(23岁),本分别被判囚3个月15日及5个月1星期,现改索社会服务令报告。
张官指,吴丽英故意将胸部撞向警员,再诬蔑警员非礼的行为,是相当严重。在当时的环境情况下,她的行为有可能令其他在场人士起哄,引发一发不可收拾的场面。但张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应考虑当时事出突然,吴的行为看来是协助其男友邝振駹脱身。虽然其做法绝不可说是情有可原,但仍须考虑她在此情况下犯案。
而吴丽英当日被判囚,张官则认为虽然就本案控罪及案情,法庭判其监禁是恰当的,但并不代表不可以考虑判以社服。即使吴不愿意接受社服,判囚3个月15日亦是明显过重。
觉原审定罪无不稳妥之处
张官认为原审裁判官的定罪并无不稳妥之处,虽然她认为裁判官可再进一步道出被袭的陈嘉宝总督察的证供并无不合理之处,但同时本案案情简单直接,裁判官不须将其心路历程道出。但张官又指,法庭考虑少年罪犯判刑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主导因素,故应为15岁少年先索感化报告。而张官认为吴的男友邝振駹犯案并非有预谋,案情并非十分严重,亦不应因他曾大叫非礼而加重刑罚。
张官同样认为原审裁判官将只有23岁的潘子行判囚5个多月是明显过重,他看来是一时冲动犯案,法庭可考虑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履行社服弥补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