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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曹云金讓郭德綱補發“工資”,能打贏官司嗎?

2016-09-07
来源:“政知道”公眾號

  原標題:如果讓郭德綱補發“工資”,曹云金能打贏官司嗎?

  撰文| 趙小天

  在郭德綱和曹云金這場“師徒之爭”中,雙方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指責著對方,一方清理門戶,說對方“欺天滅祖,悖逆人倫”;一方絕地反擊,說對方“趕盡殺絕,置我們于死地”。

  9月5日,曹云金一篇7000多字的檄文更是把這場持續了6年的“師徒之爭”推向了高潮。

  在曹云金的檄文中,寫到了這樣一段往事:

  團隊如日中天的那兩年,公司沒有社保,我一個月演滿了,32場演出,到手的工資有四千多,當時覺得,一群人在一起為了一個目標努力,為了大家更好,值得,一場一百多也沒什么。

  ……

  零七年你拍《竇天寶傳奇》在天津拍攝三個月、一分錢都沒給我,我要求盡量保證北京小劇場的演出,想盡一切辦法趕場,因為拍戲沒錢,演出有錢,我得賺錢,我得填飽肚子,一場演出150,我不敢落下,為了趕演出,我要自己承擔油錢,來往的過橋過路費,最后一算,我還是賠了好幾千。

  零八年天津開分社,演出費低,沒人愿意去演,我帶隊開專場,一場賣出十幾萬票房,我就拿著500塊演出費,過路過橋費還是一律自付,不管吃不管住,演完賠錢這么干。晚上十一點多演出結束,我得連夜返回北京,因為,第二天下午北京還有演出,我當時沒別的想法,就是掙錢,因為我得活著。

  零九年拍《三笑才子佳人》,上海拍攝近兩個月,也是分文沒給,這回連演出費都沒的賺了,就這么零收入生扛了過來;你總說你在錢上沒虧欠過任何人,拍戲沒錢,是因為片子沒賣,所以不能給我片酬。我想不明白,我又不是投資人的身份,為什么要與你們擔賣片子的風險?我在你那,連合作都談不上,就是一個雇傭關系,為什么我演了戲,付出時間、付出了勞動,連養活自己的工資都沒有呢?平心而論,沒有收入,我真不知道靠什么活。你也窮過,你應該知道活不下去的滋味。最不能理解的是,后來片子播了,影片也上映了,這筆錢也沒補還給我,這就是你對誰都毫無虧欠,是這樣么?

  按曹云金所言,他一場演出的收入只有150元、500元,到手工資4000多,甚至拍片不僅沒有錢拿,有時還要自己墊錢…….

  若曹云金所言屬實,那郭德綱這樣的做法合法嗎?作為徒弟的曹云金可以要求師傅郭德綱補償其勞務上的經濟損失嗎?

  尷尬的“師徒關系”

  有媒體評論,這場“師徒之爭”起于“利”。當師徒關系牽扯到利益關系,“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都是白扯,畢竟你不是人家親爹,人家也不是你親兒子。

  政知君和周圍幾位從事法律行業的朋友聊到郭曹之事,問他們:郭德綱只給徒弟那么少的錢,這真的符合勞動法嗎?

  幾位朋友一陣哄笑,他們告訴政知君,郭曹之事可能還牽扯不到勞動法呢。【這幾位朋友都是勞動法和公司法方面的達人,政知君在他們面前就是活脫脫一法盲。。。(捂臉)】

  這幾位法律達人先是給政知君科普了一下勞動法的適用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朋友們怕政知君還是不懂,就通俗解釋了一下:勞動法適用于個人與集體/組織/公司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

  回看郭曹之間:曹云金是2002年跟著郭德綱學藝的,那時郭德綱還沒有注冊公司呢,他們之間顯然沒有勞動關系。

  聽到這里,政知君就蒙了,如果郭德綱和曹云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那他二人的關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幾位達人也被政知君問住了,在幾個人短暫的頭腦風暴之后,他們跟政知君說,郭曹二人之間的關系如果非要給一個界定的話,傳統的“師徒關系”還是最為合適的:曹云金是學徒工,而郭德綱是教手藝的師傅。

  還有一種關系或許也存在于郭曹之間,就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存在于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

  但不管是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千年的“師徒關系”,還是更現代的“勞務關系”,目前在法律上,對于處理這兩類糾紛,還是很模糊的。

  “那學徒工被師傅欺負了怎么辦?”政知君繼續發問。

  “師徒之間的經濟糾紛,可能會按照勞務糾紛來處理吧,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法律達人們繼續解惑,如果師徒之間有成文的約定,在訴諸公堂的那一天,這份約定即可作為證據;如果師徒之間沒有約定,訴諸公堂時,徒弟需要提供大量的實證。

  如果郭曹之間發生過勞動關系

  政知君注意到,曹云金是2002年跟的郭德綱,那時郭德綱確實還沒有注冊公司。但在2006年,郭德綱的夫人王惠注冊了北京德云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并成為公司的法人代表。

  曹云金離開德云社是2010年。從曹云金的檄文看,2006年至2010年,這4年應是曹云金為德云社掙得利益最多的4年。那這4年期間,曹云金與德云社之間,又該是怎樣的關系呢?

  朋友告訴政知君,這里要分類討論:

  如果曹云金在這4年間跟德云社簽過合同或協議,那他們之間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可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解決糾紛。

  如果曹云金在這4年間沒有和德云社簽過合同或協議,如果要解決經濟糾紛,那么就要看曹云金是否與德云社之間發生了經濟上的往來,也就是要看曹云金的工資是否由公司發放,工作是否由公司指派。如果曹云金能證明工資是由公司發放,工作由公司指派,那么曹云金和德云社之間即發生了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學徒該如何自保?

  其實,“師徒關系”并不只存在于相聲界,還存在于很多手工藝行業和其他演藝行業。師徒關系破裂或出現問題的也不止是郭德綱和曹云金,比如之前郭德綱和他早期的師傅楊志剛,再比如趙本山和他的徒弟。幾位法律達人都表示,如何處理“師徒關系”的利益糾紛,在法律上確實是難題,因為“師徒關系”更多是從道德層面來規范的,而道德是在法律之上的。

  基于師徒之間傳道受業、回饋恩師等特殊性,“師徒關系”的利益糾紛很難量化衡量,比如,我們無法衡量師傅傳道受業的經濟價值,也無法估算徒弟所掙得的利益中,有多少和師傅的傳道受業有關。

  因此,幾位法律達人表示,“師徒關系”在當下的法律中屬于有點尷尬的存在,很特別。

  師徒關系中,學徒本就是弱勢一方,如果學徒想保護自己,理論上應該在拜師之前簽下協議,但現實中,這樣做很可能就拜不到師傅了。學徒能做的,就是當發現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時留下證據,或者,感謝恩師,然后離開。

  政知君說:

  政知君年輕時曾是郭德綱和曹云金的粉絲,特別喜歡看他們師徒二人同臺說相聲。今日的“師徒之爭”,不禁令人唏噓和遺憾。

  今日寫這篇,是因為昨天看到曹云金的檄文,里面寫他在利益分配上受到了如何不公的待遇。于是心有疑問:如他所言受到不公待遇屬實,那法律可以保護他嗎?如果其他的學徒遇到類似的狀況該如何自保?

  正好身邊有法律方面的朋友,就聊了聊。

  這篇內容其實只是我們聊天內容的重現,沒有專業的法律文章那么嚴謹和專業,僅供大家參考,也歡迎在留言區討論。一方面,政知君希望今后法律方面可以為解決“師徒關系”的經濟糾紛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希望“師徒關系”可以隨時代轉型,不再尷尬。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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