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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宣誓不真誠不莊重即失資格

2016-11-07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香港商报网讯】新华社快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今次是香港回歸19年來,全國人大常委第5次就基本法進行釋法。規定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澳办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7日发表谈话说,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该发言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发言人最后说,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会各界会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港独”的危害性,珍惜和维护香港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联办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次释法有利于解决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宣誓违法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该负责人说,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故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不仅严重伤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感情,而且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底线,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性质和影响十分恶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是正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央政府和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第104条进行解释,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宪制责任,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特别是在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则对有关宣誓的规定不完备、社会上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并导致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干扰等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释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定纷止争、划明底线、完善制度的作用,必将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认同和支持。

  该负责人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释法有利于维护香港法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并不矛盾。香港基本法已经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享有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与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甚至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希望有关各方真正尊重基本法,切实遵守基本法,自觉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十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 大公网

         李飞:自决等同港独 中央绝不手软

  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随後就会在北京举行记者会,解释释法内容。

李飞

  李飞在记者会上表示,提倡民族自决本质也是港独,又谴责有议员公然宣扬港独。

  他指出,近年有人公开在香港打港独旗号,又指提倡民族自决本质也是港独,这些人不顾历史事实,公然挑战国家统一,冲击法治,阻碍经济民生,令立法会不能正常运作,破坏是有目共睹。李飞表示,特别政府成立以来,总有人故意挑衅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特别是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不按照基本法104条的规定,遵循庄严的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依法处理。

  李飞批评,今年以来,在立法会议员的宣誓过程中,以致候任议员公然宣扬港独,公开声称是利用立法会的平台,推动港独,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过程中,公然侮辱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份暴露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港独份子的恶劣行径,触犯了众怒,激起民愤。

  李飞指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

  李飞指部份立法会议员,利用宣誓从事违反基本法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

  他强调,港独份子是分裂国家,严重影响一国两制,严重违反宪法及基本法,严重违反香港有关法律。如果不加以打击,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及安全,以及威胁香港的繁荣稳定。中央的态度是坚决,绝不含糊,对基本法104条作出解释。

  李飞又强调,释法并非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而是有助令基本法的含义更加明确,为香港的司法及行政部门,提供法理依据,令本港的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李飞表示,基本法104条的本质是效忠的问题,香港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香港特区的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104条的条件,履行效忠义务。宣誓人如只是效忠香港,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同将香港独立,违反基本法要求。

  他指出,这次立法会选举及宣誓引发的争议,说明香港落实基本法104条时存在漏洞,也存在执行法定职责的人员,没有严格按基本法办事,因此释法是避免再发生同样问题。

  李飞又批评香港一些「法律权威人士」,多年来仍然散布歪理,说只要有释法,就是干预本港的司法。

  梁振英:梁颂恒、游蕙祯违反人大释法条文 失去议员资格

        据香港电台报道,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青年新政的梁颂恒和游蕙祯故意违反誓词、侮辱国家民族,冲击法治,亦引起全国愤怒,他们违反人大释法条文,失去议员资格,不得就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回应释法追溯力的问题时表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将不受人大释法影响;但发生在之前,而又未处理的案件,法院应以释法为准。 

游蕙祯  资料图片

  除梁颂恒及游蕙祯外,刘小丽的宣誓形式亦受建制派狠抨。但据了解,因刘小丽已完成第二次宣誓,释法会否影响她的宣誓,则由法庭判决。

谭惠珠  资料图片

  有份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表示,根据小组讨论的简报,发言的委员完全支持释法,一致坚决反对港独和分裂国家的言行,支持香港长期的繁荣稳定。她又引述委员认为宣誓是议员就任一个庄严和合法的条件,有需要遵守,一旦发假誓要依法「有所承担」。至於要如何评估议员是否庄严和诚实地宣誓,她认为大家可从议员宣誓时的言行表现出来;而宣誓者参选前的言行或在社交网站的言论会否计算在内,谭指港人应「心里有数」。

  附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予公告。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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