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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处罚市公安局,是法与权的较量

2016-11-07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元中

  如果违法而不受惩罚,或者惩罚流于形式,让人不痛不痒,貌似严肃的法律实际上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就不会使人当回事。

  2011年,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网络升级系统合同,后因付款事项发生争议。经安阳市仲裁委裁决后,该局仍不付款,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向该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以“查无此人”为名退回。随后执行人员多次到该局沟通协调未果。近日,北关区法院依法将该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其做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法制网11月3日)。

  不但欠账不还,而且不履行仲裁委的裁决,对法院强制执行更是不屑一顾,竟然以“查无此人”为名退回法律文书并对人民法院进行戏弄,足见该局的傲慢和不可一世。之所以会出现举世罕见的“执行难”,之所以经过那么多年的普法教育老百姓仍然信权不信法,就是因为法律和生效裁判不但不为权力部门所尊重,反而常常遇到权力的梗阻并且在权力面前无能为力,致使老百姓通过法律也奈何不了权力、法律遇到权力时真正“管用”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等社会现实,坚信权大于法,不信任法律,甚至上行下效,蔑视法律、对抗法律。“执行难”的出现与“信权不信法”的顽固不化,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

  事实上,由于专项资金不能扣划,警车不能扣押,对抗法院裁判的公安局领导与其他工作人员又不会受到“双开”或撤职等令其有所顾忌的处分,安阳市公安局如果不是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尤其是在媒体曝光的压力下自觉履行义务并缴纳了罚款,法院还真拿他们没办法,不但生效裁判会成为“法律白条”,罚款也同样会变成“空头支票”。“执行难”就难在对于抗拒履行的行为缺乏有效办法。

  尽管该局已经自觉履行了义务,无可否认的是,“自觉”是靠不住的。法律区别于道德的本质特征也不是“自觉”性,而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在于对那些敢于对抗者具有有效制裁措施,使其鉴于不愿尝试的惩罚后果不敢抗拒,通过利害算计“自觉”遵守。也正是不可抗拒的国家强制力和违法必究的有效制裁,使法律与法院裁决树立起应有威严。相反,如果违法而不受惩罚,或者惩罚流于形式,让人不痛不痒,貌似严肃的法律实际上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就不会使人当回事。

  “执行难”的造成,一方面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权从法院拿出后,该罪变得极难启动,已经近乎休眠,使其对于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普通被执行人失去震慑力有关;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抗拒执行或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不仅受不到有效惩罚,反而使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膨胀,以唯我独尊、对其他部门耍派头为能事,把对抗法院裁判与其他部门职权行为当成与其比权力,使对抗法律义务变成权与法的较量。这也是越是那些强势部门越敢对抗法律、变得谁都不敢惹的原因。

  众所周知,法治与人治相区别的关键并不在于社会中有没有法,也不是老百姓守不守法,而是在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在于二者发生交涉时究竟是权力服从法律、被法律束缚住,还是法律屈从权力、对权力无可奈何。这种权力部门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对抗法律、与其他部门比权力的现象,正是典型的人治特征。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治理,非但不管怎样进行普法教育也不会使人树立法律信仰不说,也必然因为权力不能被法律束缚住,法治永远是水中月,镜中花,不可能成为现实。

  要使权力服从法律无他,唯有按照违法必究原理建立起有效的追责机制,对于违法行使权力、依权抗法者严肃问责,使其鉴于失去权力甚至更严重惩罚的后果不敢任性、对抗法律。这必然要求有了追责依据后,所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遇到其他部门抗法时,不仅依法进行罚款、拘留、责令改正等处罚,还应当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对抗法律情况检举书等形式,启动对责任人的“双开”、降级等党纪政纪和职级待遇处分机制。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息事宁人,不依法追责,还需对怠于追责者进行追责,不使法律与纪律规定因为不认真执行而落空。

  也只有通过严格的责任机制首先解决公权力违法、抗法问题,使其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才会给老百姓守法和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因为切切实实感受到权力服从法律、一切违法行为都会受到追究,逐渐树立起法律信仰和养成依法行事的习惯。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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