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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制度改革關鍵是讓承包權財產化

2016-11-10
来源:澎湃新聞網

  在經深改組審議通過后,《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于近日正式發布,其中正式提出農地的“三權分置”,在現有“集體所有權”和“集體成員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將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分置為集體成員的“承包權”與具體耕作者的“經營權”。

  傳統社會中,城鄉二元阻隔了農民進城的道路。只有集體內農民這一身份才能承包土地,作為職業的農民來經營耕作土地。

  但在城市化大潮下,農民的身份與職業開始分離,農民進城務工,不再從事耕作,因其身份承包的土地只能委托他人經營。據統計有2.7億農民工,對應土地的經營權已經與承包權分離,“三權分置”也是對現有狀態的一種追認。此次三權分置的提出,有著“破冰”意義,實踐走在了法律和理論的前面,逼著法律和制度去完善。

  在原有的制度里,承包經營是農民身份獨有的權利,承包人之外的土地經營者沒有權利保障,土地耕作就會利益短期化,經營者傾向利用化肥、農藥等提高產出,不利于土壤保護和糧食品質的提高。這種狀態也阻礙了農業資本下鄉,農業生產無法規模化。

  承包經營權分置為兩權,擴展了農民的權利,農民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地租,也保護了耕作者的權利,讓其有穩定經營的預期。長遠來看,非本集體的經營主體可以獲得多個承包人的土地,進行規模化經營,有利于中國農業生產的效率提升。

  但是,“三權分置”還是一個過渡政策,城市化到今天,農地的角色發生了巨大變化,從農民獲得糊口的收入來源變成農民的財產。現有的承包權設計更多是基于農民身份的福利配濟,而不是一種財產。

  首先,承包權的身份屬性極大限制了農民的財產權利,抑制了財產的交易價格。農地是農民家庭財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無法賣出好價格,無法成為農民進城的第一桶金,成為農民市民化的障礙。

  其次,農民在承包期的經營權是完整的,享有不被調整、不因在小城鎮落戶而被剝奪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在承包期結束以后無法繼承,承包期結束前離開村集體在城里落戶的話,將無法再次獲得承包權,這也成為農民在城里落戶的顧慮。

  與城市居民房產的可繼承可無限制轉讓相比,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利還是受到嚴重限制的,有必要做出調整。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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