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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宣誓上訴案 法官:宣誓若觸及基本法需干預

2016-11-24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辱國議員現身香港高院 為喪失議員資格上訴

  【香港商报网讯】“港獨”分子游蕙禎今日現身香港高院,為上周宣判的“喪失議員資格案”進行上訴。

  11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在議員宣誓加入“辱國”言論的游蕙禎、梁頌恒宣誓無效并喪失議員資格。游梁之后就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將開庭審理及作判決,場外有大批傳媒等候。

  游蕙禎抵達高院

  梁頌恒現身法院

  環球網報道稱,游蕙禎在約9時35分半抵達高院,被問到對官司有沒有信心,游只點了下頭、未有開口回應便步入法院。

  在高等法院,已經有請愿人士對游蕙禎進行示威。愛港之聲一批成員在高院門外守候,等待梁游兩人出現時示威。請愿人士批評游梁宣誓時的辱國言論,已違反《基本法》,理應褫奪其議員資格,促請法庭駁回兩人上訴,彰顯公義。

  上周,針對兩名香港“青年新政”侯任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恒的宣誓風波司法復核,香港高等法院正式作出裁決,法庭裁定政府一方勝訴,并宣告游蕙禎及梁頌恒的立會議席懸空,取消兩人議員資格。而兩人的議席無效,于宣誓當日已不是議員,兩人被即時禁止進入立法會。不過游蕙禎及梁頌恒表示不服,并于今日正式上訴。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狀戴啟思率先陳詞,闡釋三權分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務的「不干預原則」。戴啟思認為若監誓者(即主席梁君彥)沒有就宣誓事宜作出裁定及聲明,則《立法會條例》第73條「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不會適用,按「不干預原則」法庭只應在監誓者作出了裁定之後,才可在「最低限度」下干涉,但此例外不是本案的情況。

  首席法官張舉能認同法庭不想給公眾一個積極干預的印象,但若果宣誓觸及《基本法》規定,而監誓者沒有依法行事,則法庭應該干預,因《基本法》是香港內的最高法律。張舉能又指取消資格與否,不是任何人包括主席作出的聲明,而是法律本身的規定。

  張舉能庭上詢問梁游一方對人大釋法的立場,指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沒有直接討論釋法內容,若上訴庭審訊中完全不觸及釋法,此論點直至終審法院才浮現並第一次爭拗,情況不理想。游蕙禎一方指釋法內容在本案大致無關,但會保留繼續爭拗其中各項內容的立場。

首席法官張舉能

  戴啟思指出3個法庭可合理地干預立法會內務的極端情況,包括監誓者拒絕監誓令議員無法就任履行職務、監誓者的裁定反覆無常等,但皆不是本案的情況。而且,誓言以外的手勢、姿態和衣著等不應被納入考慮。

  立法會主席一方因放棄提出上訴,只派出律師旁聽,律師稱對2位上訴人的陳詞保持中立,不會在庭上發言和回應。

  梁頌恆一方指監誓者有最終裁定權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宣誓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開庭審理。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狀潘熙指監誓者對宣誓應有最終裁定權,而他的解讀適用於所有監誓者,若在立法會內則是主席及秘書長,若是行政長官的宣誓儀式則是中央政府官員。

梁頌恆

  潘熙又指,在此解讀下,裁定議員有否「拒絕及忽略」宣誓的權責在於主席,雖然法庭可以就違憲的情況下介入以維護《基本法》,但本案中梁君彥首先沒有就宣誓合資格與否表態和作出裁決,其後又答應為2名議員重新監誓,故整件事仍在「立法會內部事務」的範圍中。

  上訴庭3位法官提出各種假設情況,挑戰潘熙的解讀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可行,例如主席作為監誓者可否推翻秘書長的裁決;若宣誓本身違反《基本法》104條規定,但主席容許宣誓通過,則如何處理等。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梁游一方批評人大釋法實為「修法」,但因香港及內地分別奉行《普通法》及《大陸法》,張官認為《普通法》的律師不能武斷地評論人大釋法是否真正意義上的釋法,除非援引《大陸法》的法律專家作解讀。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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