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吉林省公安廳近日出台了《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規定了警察執法過錯應予追責的具體情形,並特別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錯案的,要終身追究執法責任,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
上級可查下級過錯
吉林省界定了警察接處警、受立案、證據收集、涉案財物處理、刑事強制手段使用等工作中予以追究責任的20項執法過錯行為。同時指出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應查未查的執法過錯。
吉林省還對落實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機制作出明確規定。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總隊長楊健介紹,為強化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錯案的,要終身追究執法責任,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同時明確了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和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
判定責任主體關鍵
其實,責任難究並非個案,「馬拉松式」追責成為常態 。近年,大批冤假錯案被糾正,對冤假錯案的嚴肅問責也已逐漸成為「常態」。比如,浙江叔姪冤案,官方2014年4月對製造該起冤案的「女神探」聶海芬啟動追責。不過,今年初傳聞聶海芬涉嫌濫用職權案已審結,其本人也表示,自己正在正常上班,並未受審。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紹,對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經濟責任,受害人可向國家提起國家賠償,以及向存在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執法人員個人提起經濟賠償。另一是行政責任,根據執法人員錯誤的大小、違法的程度,給予記過、處分、降級、開除等行政處罰,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部分法律業內人士表示,錯案追責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司法體制來說,追責首先難以判定責任人。
一些地方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合議庭制度是中國基本的審判組織,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因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審判者和審判權相分離」的情況。遇到合議庭分歧較大、案情複雜等情況的案例時,則需要提交給審判委員會來決定,甚至有可能牽涉到政法委等部門。一旦發生冤假錯案,難以確定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