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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旅業草案出爐倡設旅監局

2016-12-08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葉佩瑜報道:近年經常出現強迫旅行團購物等問題,大大打擊香港旅游業形象。草擬多年的《旅游業條例草案》昨日出爐,建議成立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的旅游業監管局(旅監局),取代現時旅游業議會監察旅游業界,如業界人士干犯刑事罪行,旅監局會按程序處分違法持牌人;另又建議訂立有關旅行社、導游及領隊的新要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消息人士期望旅監局可於2至3年內開始運作。

 
    成員組成來自業界非業界
 
    自2010年「阿珍事件」、「永盛旅游事件」后,政府於2011年便提出成立旅游業監管局,期待已久的《條例草案》終於完成。草案建議成立法定監管機構旅監局,取代現時旅游業議會負責發牌及行業規管的工作,局方由30名成員組成,以非旅游業界人士為主,即17名非業界成員及13名業界成員,旅游事務專員將會出任當然副主席。新規管制度主要從3個層面規管旅行社、導游及領隊行為,如果業界人士干犯刑事罪行,當局會循紀律程序處分違法持牌人,如果違反當局的規條,則會由當局按紀律程序跟進。
 
    草案又建議加強旅行社發牌及規管制度,新規管制度雖會大致沿用目前旅行社發牌及續牌要求,但新增交存保證金的條件,要求所有新開設的旅行社除了須符合目前不少於50萬元的實收資本要求外,亦要以銀行擔保方式向旅監局交存50萬元保證金;至於過渡的現有旅行社,則毋須即時交存上述保證金,除非被當局懲處罰款累計總額或違規累積次數達一定水平,即要交存25萬元保證金,違規情况再達下一個指定水平,即要再多交存25萬元保證金。
 
    建議設立導游領隊發牌制度
 
    新規管制度要求每間旅行社委任一名獲授權代表,讓當局更清楚識別與旅行社運作有關的負責人,并於附屬法例方面特別加入有關強迫購物的條件,要求旅行社不得迫使任何入境團員進入或逗留店舖,并要采取一切可行步驟防止户員或代表人參與強迫購物行為,如無充分理由,不得置任何入境團員不顧,而旅行社亦不得與未經國家旅游局批准經營出境業務的內地組團社合作。
 
    最后草案建議設立導游及領隊法定發牌及規管制度,以取代目前旅議會的導游及領隊核證制度,牌照年期跟目前一樣為3年,但導游及領隊在每次續牌時必須先修畢指定的持續專業進修計劃。鑑於業界以往曾發生不配合旅議會的巡查及調查工作,新法例下旅監局會有足夠權力,會派員巡查業界運作情况,并進行調查工作。

    轄下暫定4委員會協助運作
 
    旅監局轄下暫定至少4個委員會協助運作,紀律委員會會對當局審議的違規個案進行研訊,調解委員會則關注消費者不涉及紀律的糾紛,獨立上訴委員會會處理紀律處分及當局所作決定之上訴。此外,局方會接管目前的旅游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并建議從賠償基金撥出一定百分比款項,成立「旅游業發展基金」以推動香港旅游業。
 
    商經局消息人士透露,自從「阿珍事件」后,旅議會反映內地團訪港數目大大減少,由日均200至400團跌至100至200團,旅議會巡查時,80幾輛旅游巴中有多於一半沒有標示旅行社名字及導游證等,形容相關情况5年內毫無改善,更越來越差,故有必要成立旅監局,為香港旅游業挽回形象,好好規管業界,不可再依靠業界自行規管。
 
    新開旅社需繳50萬註冊資本
 
    被問到旅監局成立后旅議會的新角色,商經局消息人士解釋,早於2011年政府已構思成立旅監局,旅議會是一個有經驗的商會,仍可於培訓、推動香港旅游業、緊急旅游事故方面出力,當局會與旅議會維持密切交流。而商經局明年上半年會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估計旅監局可於2至3年內開始運作。
 
    旅游業立法會議員姚思榮表示,未來新開設的旅行社將需要繳付50萬元的註冊資本,門檻比過去高,相信有助阻嚇部分內地入境團旅行社,以低成本設立多於一間公司,方便繼續違規的情况。他又表示,草案亦會規定,強迫購物的導游和旅行社負責人將要負上刑責,比過去最高罰則只是「釘牌」和罰款更具阻嚇力。姚思榮又說,未來成立的旅游業監管局將會以非業界人士為主,相信公信力會比以往高。董耀中支持法定機構規管旅游業議會總干事董耀中說,支持由法定機構規管旅游業,因議會有時會被質疑并非法定機構,為何有資格調查。他認為成立旅監局是有規有矩,有利香港形象。
 
    當局曾經建議委託旅議會執行不涉紀律的糾紛,以及處理旅行團突發旅游事件,但最新建議則修訂為有關職能也交由旅監局負責。被問到旅議會日后會否處理港人報團等消費紛爭,董耀中表示,議會在這方面有一定功能,旅監局將來會否授權旅議會處理,由對方決定。
 
    董耀中說,現時旅議會主要收入來源是外游「印花徵費」,每年大約2600萬元,成立旅監局后,徵費會撥給旅監局,他承認議會失去有關收入來源,對運作有一定影響。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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