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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來了 內地在港購買保單暫不面臨征稅要求

2016-12-16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自明年1月1日起,香港將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工作的相關程序。那么,這一引發騷動的CRS全球征稅系統會對內地居民的香港保單產生什么影響呢?是否會成為繼內地銀聯等限制購買香港保險后又一沖擊因素?

  中倫律師事務所(下稱“中倫”)資深律師王斌近日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分析稱,香港目前已就CRS立法,擬對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如果內地居民在香港保險公司購買的保單屬于在特定保險機構開設的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則其保單信息就會被交換至內地稅務機關。但由于保險在香港屬于免稅產品,因此就算保單信息被披露給內地稅務機關,也不會面臨征稅要求。

  在港購買保單信息將被披露

  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下稱“修訂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數據訂立了法律框架。香港稅務局目前已要求香港保險公司收集稅務狀況等相關資料,并向香港稅務局進行申報,保險公司也已陸續更新了相應規則。香港會于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數據。

  如果內地居民在香港購買擁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且該保單持有人是香港法律規定下的非稅收居民,香港保險公司就會把這些信息申報給香港稅務局,再由香港稅務局交換至中國內地稅務機關。

  王斌律師在解讀CRS相關條款時舉例稱,例如某內地投資人,2017年在香港購買了大量投資型保險,如年金、人壽保險等,“由于香港是CRS參與主體,并且這位投資人在保險公司購買的保單屬于在特定保險機構開設的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因此,其保單信息屬于CRS下的合規賬戶,會在香港及中國大陸的稅務機關之間進行交換。”

  香港方面相關規定顯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內地新投保客戶必須采用新版表格和新的開戶程序。自2017年1月1日,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批核的新投保申請,均須嚴格符合CRS規定方可獲得簽發保單,投保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其他稅務居民身份的資料。對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保單,保險機構也會進行檢視,客戶需至相應保險機構完成自我證明,自我證明需于90日內遞交。

  中倫觀點顯示,香港是目前實施CRS較為嚴格的地區,各項配套立法已趨近完善,CRS實施之后,在港所購保單的所有信息(包括保單號、保單金額、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納稅識別號等)都將會披露給香港稅務機關。

  CRS影響有限

  今年以來,內地樓市限購、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屢創新低,香港保險一度成為內地訪客境外資產配置的香餑餑。據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內地客戶在香港貢獻的新單保費收入為301億港元,占全港815億港元的個人業務新單保費比例為37%,額度和比例雙雙再創新高。

  今年2月至今,內地赴港購買保險的限制逐漸加碼,中國銀聯繼年初設置在港刷卡購險限額為5000美元后,又于年末發布《境外保險類商戶受理境內銀聯卡合規指引》,嚴禁使用銀聯卡在境外購買除與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費相關的經常項目保險以外的各類保險項目。香港保險購買熱潮短期內有所降溫。

  繼銀聯之后,CRS是否會成為又一使香港保險降溫的利器呢?

  王斌律師稱, CRS實施后,在港所購保單的保單號、保單金額、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將被披露,這必然會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隱私。因此,正常目的如出于境外資產配置的需要赴港購買保險的情況應該是不受影響的,但如果是資金來路不明的大額保單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況可能會受影響。

  “CRS的目的是打擊跨境逃稅,但保單信息被披露并不意味著要繳稅,”王斌律師解釋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保險賠款和所得分紅均在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內。在香港,保險也屬于免稅產品,因此,在港購買保險產品不算跨境逃稅。所以,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投資者在香港購買保單的信息會被申報至香港稅務機關并交換至內地稅務機關,但只要內地法規不對個人保險征稅,香港保單同樣不征稅。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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