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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债市乱象需监管部门积极履职

2016-12-26
来源:北京青年报

  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职,严肃查处此宗“假保函”事件,为加强债市监管、完善机制体制树立积极的样本。

  整治债市是去杠杆降成本的重要一环,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形象声誉和发展前景,也是关系广大投资者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职,严肃查处此宗“假保函”事件,为加强债市监管、完善机制体制树立积极的样本。

  去年下半年始,股市大起大落,大量市场游资涌入债市或避险或逐利。由于监管部门对私募债发行、承销、担保、再担保的监管处于半真空状态,使得私募债发行方更容易用公募债发行方不敢承诺的高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最近爆发的广东侨兴集团下属两家企业私募债到期偿还违约事件,是今年以来多起同类违约事件的最新一起,引起众多投资者和社会各界高度瞩目。

  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涉案资金11.46亿元,仅看违约金额,在今年多起同类违约事件中不算特别突出,但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典型性。现今的债券市场,除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外,尤其是私募债市,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原则早已为人所熟知,今年发生的多起私募债违约事件,尽管投资者损失惨重,但没有一起是由发债方所在地的政府来“擦屁股”的。

  正常情况下,发债额不大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原本很难被媒体和舆论所关注,就是被媒体报道了,也很难生成新的债市焦点,因为私募债市场以及投资者对此早已有了“风险免疫力”。侨兴违约事件之所以引起高度关注,并引发众多投资者不满,不是因为违约本身,而是因为侨兴私募债的违约赔偿担保方——浙商财险迟迟不愿按照合同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参照国际债市通行做法,经保监、银监机构联手设计,私募债发行的市场主体是发债人、发债平台、承销人、保险赔付人、再担保人、投资人,六方缺一不可。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虽已经发生,但六个利益关联方没有一方“人间蒸发”,发债环节和流程也一个都不少。至于担保方正常履行连带赔付之“能力”,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也无大问题,唯一的问题似乎就出在浙商财险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的“态度”上。这是化解侨兴私募债困境,对投资人进行正常赔偿的关键。

  按照制度设计,浙商财险在充当侨兴私募债偿付担保方之前,为分散担保风险和确保担保利润,需要再寻找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保公司,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再担保”,一旦风险发生,担保款就由担保方和“再担保”方按事先约定共同分摊。浙商财险选择的“再担保”方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侨兴违约事件发生后,投资群体找浙商财险履行担保赔付义务,浙商财险拿着广发惠州分行出具的再担保凭证,找惠州分行一起参与赔付。没料想,惠州分行一口认定再担保凭证是假的,并称已向当地警方报案。

  从情理上讲,浙商财险应该没有凭空捏造再担保凭证的动机,因为一旦事情败露,浙商财险很难再在财险市场立足。同样,如果再担保凭证是真的,惠州分行通常也不敢向当地警方报假案,因为一旦被揭穿,问题会变得相当严重。通过以上梳理不难发现,如果保监、银监部门立即联手介入,化解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并不很难。

  保监银监如果介入,应围绕两大问题开展调查:第一,甄别侨兴两只私募债违约,是事起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付本息,还是假借经营困难恶意赖债,如果属于后者,对发债人恶意失信须依法依规予以严惩。第二,甭管发债人是否属于恶意违约,均需当地警方同步介入,调查“假保函”事件真相,如果查实谁在从中造假,就由谁与浙商财险共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

  债券市场频频生事,是金融市场乱象的一个缩影。整治债市是去杠杆降成本的重要一环,尤其是为保险行业立规矩,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形象声誉和发展前景,也是关系广大投资者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不能有丝毫懈怠。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职,严肃查处此宗“假保函”事件,为加强债市监管、完善机制体制树立积极的样本。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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