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

中央黨校教授被雙開 首現“隱瞞個人事項”

2017-01-11
来源:觀海解局

  原標題:中央黨校教授被雙開,有個提法首次出現

  (法制晚報記者 李洪鵬 編輯 岳三猛)昨天上午,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近日,中央黨校召開警示教育大會并通報8起典型案例,其中政法教研部原教授、副局級干部羅志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觀海解局記者注意到,通報羅志先問題的表述中有一句”長期隱瞞個人重大事項“,屬于首次出現。至于與之相類似的“隱瞞個人有關事項”,至少9名省部級官員栽在這方面。

  領導干部隱瞞不報可不是小問題。根據規定,可以給予免職處理,甚至是紀律處分。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原教授羅志先)

  他長期隱瞞個人重大事項

  據中央黨校官方網站,警示教育大會召開于2016年12月29日,約1100人參加。

  中紀委的通報顯示,中央黨校副校長黃浩濤參加警示大會并代表校委會講話,中紀委駐中組部紀檢組組長喻紅秋,中央黨校副校長、機關黨委書記趙長茂分別通報了8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典型案例。

  其中,政法教研部原教授、副局級干部羅志先的問題最為嚴重。

  通報指出其3方面的問題。第一,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調查。第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長期隱瞞個人重大事項。第三,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搞權錢交易、錢色交易。最終,羅志先不僅被雙開,還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觀海解局記者注意到,通報羅志先表述中有一句“長期隱瞞個人重大事項”,搜索公開報道發現,該表述為首次提及。

  與該表述相似的“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則出現在中紀委對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通報中。

  2016年6月15日上午,孫鴻志和廖永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中紀委通報中對二人問題描述的第一條就是“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這在十八大以來,中紀委對落馬省部級官員通報中,尚屬首次。

  至少9名省部級被指瞞報

  至于與羅志先“長期隱瞞個人重大事項”較為相似的表述“隱瞞個人有關事項”,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發現,十八大以來,至少有9名省部級犯了此錯誤,包括孫鴻志、廖永遠、楊衛澤、趙少麟、王天普、余遠輝、周本順、谷春立及奚曉明。

  比如河北原省委書記周本順,2015年10月16日,中紀委在對其雙開的通報中指出“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再比如昨天受審的的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2015年9月29日,中紀委通報其“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除了這9名省部級官員,“隱瞞個人有關事項”的低級別干部更多。

  僅以湖南省岳陽市為例,據當地媒體公開報道,自2016年6月至年底,岳陽市紀檢監察機關聯合組織部門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了782名科級以上干部,結果90人被給予批評教育,19人被誡勉談話,2人直接暫緩提拔任用,另外還有1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2016年5月12日,《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從紀律審查實踐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確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抽查的43.92萬名副處級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的3900多人,受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60人。

  領導干部需報告14項

  依據最新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0年版),應報告的共有14項。

  其中8項與領導干部婚姻家庭情況有關:

  1、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另外6項與領導干部收入有關:

  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車位車庫儲藏間都要上報

  其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

  1995 年4月,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必須申報4類收入:1、工資;2、各類獎金、津貼、補 貼及福利費等;3、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4、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在報告制度試水的過程中,根據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反腐倡廉的現實需要,要求領導干部報告的事項不斷增加。

  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受審

  比如2006年9月, 中辦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需要申報9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而且申報的對象從領導干部個人擴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財產轉移手段逃脫監控。

  2010年,中央明確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而且對于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職務和經營行為的申報范圍更大、規定更為細致,對于有價債權等理財產品的種類規定更新、更明確。

  有關領導干部的申報范圍仍在擴充。2015年,報告表格新增14項有關填報項目的“說明”。其中,對“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說明指出,房產包括住宅、商品房、廠房、倉庫、自建房及車庫(車位、儲藏間)等。

  隱瞞不報可以給予免職

  領導干部如果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后果很嚴重。

  《中國紀檢監察報》指出,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已于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增加了關于“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內容,并將其歸入了違反組織紀律一章中: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中石油原總經理廖永遠

  同時,《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領導干部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2、不如實報告的;

  3、隱瞞不報的;

  4、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專家提醒,《中國共產黨章程》在黨員的義務中早已規定,黨員應對黨忠誠老實,黨的干部要以身作則,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倘若遮遮掩掩、隱瞞不報,必將受到組織的嚴肅處理。

[责任编辑:蒋璐]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