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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申報也非曾蔭權過錯

2017-02-10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昨日第24日審訊,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第二日結案陳詞。她質疑控方證據不全面,如沒證據證明李國寶簽出35萬現金支票與曾太或深圳大宅有關,亦未證明曾蔭權和黃楚標有官商勾結;辯方又指,特首是自由決定是否要申報,即使做錯決定不代表有罪,又指制度不清晰非曾的錯。

  萬江儀指,李國寶於2010年7月16日提取的35萬元,與曾太同日存入的35萬元毫無關連,該兩筆現金幾乎同時提取及存入,當職員依從李國寶秘書指示提取現金的同時,另有銀行經理在貴賓室處理曾太的35萬元存款。最重要的是領取李國寶35萬元的東亞銀行高層的助理「阿嫻」,當天從沒見過曾太。若該筆款項先后有8名東亞銀行職員協助提存,顯見是沒有任何秘密。

  辯方亦質疑控方指曾蔭權和太太及黃楚標的關系,雖3人分別有多次出入內地紀錄,但黃每月都有大半時間在內地,跟曾生曾太相撞日期很容易,這就假設3人在內地會面是錯誤;又指曾是特首、出入有G4保護,離境都有當地保安接手,無可能與黃楚標秘密會面。

  她又指,控方根本未能解釋為何同身為雄濤董事的李國寶與黃楚標會為這盤廣播生意去「收買特首」,一起冒險干犯全港最嚴重的賄賂罪行。

  萬江儀又提到,曾蔭權在接受電臺訪問時,是主動供出在深圳租住單位,曾如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根本不會提及此事;又指租住單位非投資不需申報,再加上現時制度是特首自己決定是否需要申報,就算他做錯決定亦不代表有罪。曾蔭權是第二任特首,留低下來的制度不清晰,并非他的錯。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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