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42萬元買下一輛奧迪Q5 白用3年還賺128萬元
豐都縣消費者姚先生幾年前花42萬元左右,買了一輛奧迪Q5。該車出故障后檢查發現,有些部件竟然是加裝的。近日,市三中院查明該車屬于低配改中配銷售,判銷售商退一賠三——姚先生白用近3年車不說,還要獲賠近128萬元。
買輛車轉了4家銷售商
2014年4月11日,姚先生與豐都縣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下稱豐都銷售公司)簽訂《整車銷售合同》,約定姚先生向該公司購買黑色奧迪Q5一輛,購買價為42.66萬元,并口頭約定車輛型號為技術型(中配)。
經查明,合同簽訂后,姚先生向豐都銷售公司支付購車定金42.66萬元。豐都銷售公司與另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聯系車輛并支付購車款42.36萬元。這家公司又與北京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銷售公司)聯系貨源并簽訂車輛定車合同,并支付購車款41.86萬元。
2014年4月21日,豐都銷售公司向姚先生交付車輛。此后,北京銷售公司將姚先生的信息告知吉林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吉林銷售公司),由后者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萬元的購車發票。
一審判3倍賠近128萬元
姚先生接車后不久,該車被檢測出后雨刮不工作、后排不出風、后視鏡不能折疊等故障,原因是加裝導致,建議拆除。
姚先生要求豐都銷售公司更換車輛無果后告到法院,要求以上4家汽車銷售公司連帶為其更換訴爭車輛,并3倍賠償購車價款127.98萬元。
法院查明,2014年4月3日,北京銷售公司以380152元價格,向吉林銷售公司購買了本案訴爭車輛(奧迪Q5進取型)。奧迪Q5進取型與技術型是不同配置,前者售價要低4萬多元。本案訴爭車輛原廠為進取型配置,無電動折疊外后視鏡、可加熱,無三區自動空調等配置。
一審法院以豐都銷售公司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判決其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
驗收過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豐都銷售公司不服上訴。市三中院二審認為,姚先生與豐都銷售公司簽訂的《整車銷售合同》雖未對車輛配置進行具體約定,但買賣雙方均認可車輛配置為中配,但交付車輛無此配置,不符合雙方約定,系低配車改裝而成。姚先生按消法規定,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定由出具購車發票的吉林銷售公司承擔賠償違約責任,但豐都銷售公司對車輛驗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市三中院遂改判由吉林銷售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如果吉林銷售公司對上述債務履行不能,由豐都銷售公司對履行不能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