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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出大事?!香港廉政公署120人出動,拘捕72人!

2017-04-06
来源:香港傳真

  繼2017年春節前香港廉政公署(廉署)出動百人抓捕香港警察,曝出香港警隊驚人貪腐案件后,廉署再次出動百人展開調查行動!

  據香港廉政公署官網4月3日公布的消息稱,香港廉政公署在3月28日至30日突擊拘捕了72名立法會選舉的選民,他們所屬的界別為資訊科技界。至于為什么廉署要抓他們,是因為他們涉嫌在2016年9月的香港立法會選舉中作出了“種票”的舞弊行為(關于什么是“種票”,文末會介紹),所有人目前暫時獲準保釋。

  據港媒消息稱,這些被捕的72人當中,男女剛好各占一半,但他們年齡差距非常大,最小的18歲,最年長的67歲。而他們在去年涉嫌作弊選舉中,收取了幾百到上千元港幣的報酬。另據港媒報道稱,在這次抓捕行動中,廉政公署執行處共出動120人進行調查,并發出了60張搜查令。能驚動上百廉署人員出動的案子,必定不是小事!

  3月底采取行動 代號“雪豹”

  香港廉政公署早前接到投訴稱,有人涉嫌在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功能界別選舉中舞弊,之后便開展調查。廉署發現,大部份被捕人士,曾以兩個資訊科技界專業團體的會員身分,新登記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廉署在3月28日至30日期間,展開了代號“雪豹”的行動,拘捕68名選民,和4名中間人,其中3名中間人也為同一界別登記選民。據了解,此次涉案人士包括學生、文員、司機及家庭主婦,這些人不一定具備所需學歷及資訊科技界的工作經驗,卻符合資格登記為有關團體的會員。

  一個人以兩個團體會員身份登記為選民

  據香港文匯網報道,被捕的中間人涉嫌透過親戚、朋友及其他相關人士收集其他被捕人士的個人資料,使他們登記為該兩個資訊科技界專業團體的會員,其后再登記為資訊科技功能界別的選民。大部分新登記的選民,曾在有關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

  莫乃光獲逾六千票勝選

  莫乃光(左),楊全盛(右)

  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共有12,091名登記選民,去年選舉有9,883名人士投票,投票率達81.74%。選舉共有莫乃光及楊全盛兩名候選人,莫乃光獲6,253票當選,楊全盛則得到3,425票落敗。

  什么是“種票”?

  “種票”的維基百科定義是:為選舉舞弊行為之一,即在投開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使特定候選人之得票增加或減少,進而改變投票結果的行為。

  香港廉政公署官網用了一個非常簡短的對話例子展現“種票”行為:

  候選人甲: 表妹,我打算參加立法會 “AA”地方選區的選舉,不如你用 “AA” 區的地址登記做地方選區的選民,到時投我一票啦!

  候選人乙:表妹,我也打算參加立法會 “YY”功能界別選舉,不如你同時登記為 “YY”功能界別的選民,然后投我一票吧!

  表妹: 我并不住在 “AA”區,同時也沒資格登記成為 “YY”功能界別選舉的選民。這樣貌似是在“種票”喲,我們會不會犯法啊?

  答:如果表妹明知或罔顧后果地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的資料(例如虛假住址或假稱為某功能界別代表團體的成員)以登記為選民,便會抵觸由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第541A及B章)。

  若她其后在選舉中投票,便會觸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條(第554章)。

  候選人如果誘使或慫恿其表妹于選民登記時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的資料,屬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

  如果候選人明知表妹已就選民登記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的資料,卻促 請或誘使表妹在選舉中投票,候選人便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第16條。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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