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伦
官指「一時之勇需付沉重代價」
【香港商報网訊】去年農曆新年旺角發生暴亂,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楊家倫(32歲)參與暴亂及放火燒的士,17日後在其住所大堂外被捕。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發現被告有「哨牙」特徵,從而裁定他是當晚參與暴動的縱火者。郭官昨日判刑時指被告無悔意,又強調「一時之勇的行為是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勸喻激進青年勿以身試法,最終重判被告暴動罪及縱火罪監禁共4年9個月。
判刑須當頭棒喝不能姑息
法官郭啟安稱,要判一個品格良好青年入獄「心情難過」,除了考慮被告初犯,更要考慮市民及執法人員的安全,被告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止其他人仿效。郭官又指,本案發生於旺角鬧市,當時有約50至60人,單是聚集於車頭便有逾30人,其中有人破壞公物、向警擲物,甚至被告當時在燒的士,暴力程度不容忽視。雖然未能清楚顯示本案屬有策劃的暴動,但他們均戴帽及面罩,認為集結並非偶然,而是有共同目的對抗警察。
郭官以白石難民營暴動案及喜靈洲暴動案作比較,指本案不及喜靈洲一案嚴重,但嚴重程度不下於白石難民營案。他指,本案關乎整個社會秩序和管理,若不作出有效的阻嚇,社會要付上慘痛代價,直指示威者或被告對政府及執法者的不滿,就算出發點是合理,都不應挑戰或超越法律的底線,判刑須當頭棒喝,明確帶出法庭不能容忍及不能姑息的信息。
行為極不智和不負責任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沒有參與其他暴動行為,但承認助長有關行動。但郭官認為暴動的要義不在於有否參與暴力行為,而是在於破壞社會安寧,又指每個人參與程度不同,但應共同負上刑責。就暴動罪而言,以5年為量刑起點,雖然無人命或財物損失,但潛在風險不容忽視,加上被告無悔意,但考慮他初犯、品格良好,只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加上辯方律師的辯護策略務實,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故判處暴動罪須監禁4年9個月。
至於縱火罪,郭官指香港人煙稠密,縱火可造成嚴重人命損失。被告縱火動機未明,幸好火種及時熄滅,若然升級至石油氣爆炸,會波及周圍無辜的市民。郭官指被告一時衝動,火勢或會一發不可收拾,其行為極為不智和不負責任。他又指,被告與的士司機無仇無怨,但在鬧市中針對無辜市民的財產縱火,無論是欲阻礙警員或宣洩,行為均十分鹵莽,故判刑要具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郭官考慮總刑期問題,認為指控內容有重疊地方,故兩控罪會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9個月。
告誡激進青年勿以身試法
郭官指犯法是「一條不歸之路」,告誡激進的年輕人要牢記不能以身試法,稱「一時之勇的行為是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年輕人勇於挑戰權威的同時,亦要勇於承擔法律後果。相對之下被告較為不幸,他犯事前或知道參與暴動有後果,但不知道是如此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