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警員在佔領行動期間,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罪成,早前各被判囚兩年,各人均就定罪和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早上開庭,處理其中三人就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三人最終獲準保釋等候上訴。
3名警員由囚車押往高院
三人案發時分別是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 、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和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說,申請人證據不足,完全無說服力,犯罪行為是「senseless」。不過基於刑期上訴方面或要排期6至9個月才能處理,因此批準三人保釋外出等候減刑申請,以及只批出就刑期上訴許可。楊振權指推翻定罪,在現階段三名申請人並無理據和說服力。
楊振權又說,申請人就定罪的上訴無合理機會,本案罪行最高刑期為三年,此案起刑點兩年半,以他們的職位犯罪來說也是刑期過重。
劉卓毅獲準以五萬元現金和五萬元人事擔保,劉興沛和黃偉豪就以一萬元現金和一萬元人事擔保,三人都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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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本案備受公眾關注,在雙方律師不反對下,容許傳媒報道聆訊內容。
三名警員分別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和大狀蔡維邦代表,蔡維邦指,控方證據片段不能對事件提供完整畫面,只能以相關證據推斷出第七被告黃偉豪警員參與罪行。
第四被告劉興沛與其他警員並非同一行動小隊,而且交接曾健超的過程中,可能警員之間轉換過人手,法官指:「當警員提起曾健超、直到他被帶到案發的變電站位置,不爭議的是這是連續性發生的,你的說法有證據嗎?」。蔡指期間或有三至四秒空白,可能出現轉換人手,法官質疑:「三至四秒咁短時期?你有證據證明嗎?」
余承章就指第二被告劉卓毅嘗試兩次阻止事件發生,片段中見他出現時其他人便停止襲擊曾健超,但之後其他人繼續打曾健超。楊振權質疑:「你對於警察看見有人被打時,警察應該做甚麼?」,余稱應該停止襲擊行為,楊振權追問:「當看見四至五個人襲擊一人,彷彿是縱容施襲者,為何警員不拔槍制止呢?」。余強調劉卓毅確實有停止過襲擊行為,又指24個月刑期過重。
另外,「撐警大聯盟」和珍惜群組約20名代表,趁開庭前在高等法院正門外高叫口號,聲援被定罪的警員,他們認為警察依法辦事被拘捕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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