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穀歌在歐盟領到反壟斷罰單,再度引發人們對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案例及執法的關注。
日前,因認定穀歌濫用其在搜索引擎領域的市場主導地位,違反歐盟規定,給予其比較購物服務非法優勢,歐盟反壟斷部門對穀歌處以創紀錄的24.2億歐元(約合27億美元)反壟斷罰款。
對於該處罰,穀歌方面表示,不同意歐盟反壟斷監管機構所給出的調查結果,並考慮上訴。
而回溯歐盟對穀歌展開調查到最終做出處罰,前後曆經7年時間之久,那么,互聯網反壟斷到底難在哪兒?
反壟斷調查曆時七年,穀歌涉嫌三項不正當競爭行為
早在2010年,歐盟就開始調查穀歌是否利用其在網絡搜索市場的主導地位打壓對手。
2015年6月,歐盟正式起訴穀歌,稱其利用其搜索引擎的市場壟斷地位,在搜索結果中推廣穀歌自家的比較購物服務,打擊其他競爭對手。歐盟要求穀歌對搜索排序進行重大修改。
2016年6月,歐盟宣布以不正當商業行為起訴穀歌,這次涉及的業務是Android。歐盟表示,穀歌濫用其所擁有的市場主導地位,要求智能手機廠商預裝穀歌的軟件和服務,對設備廠商進行了不公正的限制,打壓了其他移動互聯網競爭對手。
2016年7月,就穀歌展示某些廣告的方式,尤其是在配置了穀歌搜索引擎的第三方網站上顯示廣告的方式,歐盟再度亮劍穀歌,認為其限制了第三方網站使用其他對手的網絡廣告服務。
雖然過去七年間,穀歌因三項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歐盟盯上,但是,目前僅有一項調查作出了結論,即穀歌涉嫌濫用其在搜索引擎領域的市場主導地位,為其比較購物服務謀求不正當競爭優勢。
捆綁比較購物服務,穀歌搜索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歐盟在相關聲明中指出,穀歌“不顧(它們的)優缺點,向用戶在搜索結果中展示了來自Google Shopping的內容,剝奪了競爭對手的比價網站的流量。”
據悉,穀歌利用了網頁搜索市場的優勢地位,給自家的互聯網服務提供了更好的排名,在流量方面進行了照顧,而這被認為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的業務。比如在在線旅遊等服務中,用戶進行搜索時,穀歌會讓旗下的旅行服務獲得更好的排名。
根據一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原理,“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屬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之一。而“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則是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簡單說,由於穀歌在歐盟地區的搜索服務或市場中居於壟斷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使得其捆綁性或融合性的各項業務或服務,很容易被認為構成“搭售”。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搜索服務中,對於同類服務中自營和非自營的業務,給予不同的待遇,或將更多優勢資源集中在自營業務中,使得其自營業務在與非自營業務中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而這些是穀歌被認定違反相關法律且被予以處罰的關鍵所在。
從調查到處罰耗時7年,互聯網反壟斷執法,緣何這么難?
雖然穀歌被歐盟處以24.2億歐元罰款已經是創紀錄的,但是,整個反壟斷調查前後持續了近7年之久,那么,互聯網反壟斷執法緣何這么難?
不同於傳統領域,互聯網企業或平台在涉及反壟斷調查中,有幾個要素難以把握。
其一,相關市場界定。根據反壟斷法原理,要認定企業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不當行為,首先要確認其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由於互聯網服務全球性,使得相關企業或平台所提供服務所涉“相關市場”的邊界如何界定成為一個難題,是僅限特定地區,還是全球范圍內比較,是僅限特定服務內容,還是類似服務均納入,這些現實性問題使得互聯網反壟斷調查和執法面臨諸多難題。
其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界定。互聯網服務具有明顯的平台效應,基於已有業務孵化或承載新業務,是大多數互聯網企業的選擇,比如,基於PC端即時通信的用戶關系鏈推廣手機端的通信工具,以及電商平台基於C2C孵化或導流B2C,基於電子商務商品信息或用戶優勢,捆綁第三方支付服務等等。
比如,針對天貓對部分商家拋出的“獨家合作”邀約,京東和唯品會則認為此舉涉嫌不正當競爭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是,最終能否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壟斷行為,還需要多方調查和評估。
簡單說,到底該如何界定合理創新和不當競爭,是擺在相關部門面前重大現實問題,而這也是雖然很多互聯網企業或平台,具有明顯的壟斷地位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嫌的一些經營行為,但是,並沒有被予以反壟斷處罰的關鍵所在。
伴隨穀歌在歐盟被處於反壟斷巨額罰款,對於各國加強對互聯網企業或平台的反壟斷執法和監督,都具有重要的現實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