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主審法官今午在區域法院作出裁決,第一、二、五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罪名成立,第三被告陳紹鈞及第四被告孫君和罪名不成立脫罪。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等待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以及聽取求情後判刑。至於另外兩名被告,則判罪名不成立。
旺角暴亂案,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3項暴動罪。法官宣讀判詞時首先分析證供。控方早前在結案陳詞階段,突提出法庭若未能肯定其中兩名被告曾否掟磚,或未能裁定其暴動罪成,亦可考慮裁定二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第三被告陳紹鈞,法官對他自稱公民記者,卻沒有拍攝當日早上7時最大型的對峙場面,提出質疑,認為他所說的明顯不是事實,不接納其供詞。不過,法官表示,第三被告當日被捕時,手上沒有持磚頭,而警方指他一手持磚、一手持電話逃避追捕,法官認為雖非不可能,但就並非易事,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因此判他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四被告孫君和,法官表示,未有任何錄影片段拍攝到他參與暴動,單靠一名警員的供詞,認為控方同樣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亦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5名被告年齡由18至48歲,控罪指他們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紹鈞脫罪。
根據現行法例,非法集結罪成只需具備以下三個元素:一,被告人與其他多於三人結集;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結集的人會破壞社會的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擾亂秩序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孫君和罪名不成立。
本案中毫無疑問,在當日清早7時,在鼓油街及花園街交界,有100人集結,他們手持玻璃瓶、戴口罩,不時有人投雜物及高舉硬物,場面「相當嚇人」。
楊子軒罪名成立。
法官指,集結者為阻礙被拘捕,持續地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方三次呼籲離開現場,集結案霸路、不離開及以火堆會屏障,明顯是威脅及挑釁行為。他們破壞社會安寧。
羅浩彥罪成。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5名男子包括運輸工人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無業漢陳紹鈞(48歲)、旅行社職員孫君和(27歲)及工人連潤發(25歲),早前否認共3項暴動罪在區院受審。
連潤發罪成。
大批“涉暴”者正排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