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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動案 3被告罪成兩人脫罪

2017-07-17
来源:香港商报综合

  旺角暴亂案,主審法官今午在區域法院作出裁決,第一、二、五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罪名成立,第三被告陳紹鈞及第四被告孫君和罪名不成立脫罪。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等待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以及聽取求情後判刑。至於另外兩名被告,則判罪名不成立。

  旺角暴亂案,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3項暴動罪。法官宣讀判詞時首先分析證供。控方早前在結案陳詞階段,突提出法庭若未能肯定其中兩名被告曾否掟磚,或未能裁定其暴動罪成,亦可考慮裁定二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第三被告陳紹鈞,法官對他自稱公民記者,卻沒有拍攝當日早上7時最大型的對峙場面,提出質疑,認為他所說的明顯不是事實,不接納其供詞。不過,法官表示,第三被告當日被捕時,手上沒有持磚頭,而警方指他一手持磚、一手持電話逃避追捕,法官認為雖非不可能,但就並非易事,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因此判他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四被告孫君和,法官表示,未有任何錄影片段拍攝到他參與暴動,單靠一名警員的供詞,認為控方同樣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亦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5名被告年齡由18至48歲,控罪指他們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紹鈞脫罪。

  根據現行法例,非法集結罪成只需具備以下三個元素:一,被告人與其他多於三人結集;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結集的人會破壞社會的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擾亂秩序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孫君和罪名不成立。

  本案中毫無疑問,在當日清早7時,在鼓油街及花園街交界,有100人集結,他們手持玻璃瓶、戴口罩,不時有人投雜物及高舉硬物,場面「相當嚇人」。

楊子軒罪名成立。

  法官指,集結者為阻礙被拘捕,持續地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方三次呼籲離開現場,集結案霸路、不離開及以火堆會屏障,明顯是威脅及挑釁行為。他們破壞社會安寧。

羅浩彥罪成。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5名男子包括運輸工人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無業漢陳紹鈞(48歲)、旅行社職員孫君和(27歲)及工人連潤發(25歲),早前否認共3項暴動罪在區院受審。

連潤發罪成。

        大批“涉暴”者正排期审理

  另据香港星岛环球网消息,“旺角暴乱”共造成90名警员及35名市民受伤。警方至今已拘捕至少89人,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最年轻只有14岁,最年长70岁,分别涉及参与暴动、煽动他人参与暴动、藏有违禁武器、企图纵火、刑事毁坏等罪名。
 
  据香港《文汇报》3月17日报道,香港“旺角暴动”中被指参与暴动及向警方投掷玻璃樽等对象的两男一女(23岁港大女生许嘉琪、20岁学生麦子晞,及33岁厨师薛达荣),被裁定暴动罪罪成,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3月17日判处各被告实时入狱3年,成为“旺角暴乱”案中首宗以“暴动罪”定罪的案件。
 
  被视为“旺角暴乱”的始作俑者、“本土民主前线”两名发言人黄台仰、梁天琦,连同经常以“美国队长”装扮示人的工人容伟业,及另外7名被刑事起诉的“旺暴”示威者,分别涉及多项罪行,包括参与暴动、煽动暴动、非法集结、煽动非法集结以及袭警,案件已排期明年1月15日至5月14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遴选陪审团开审,预计审讯80天。
 
  另一宗涉及11人“旺暴案”,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嫌扔砖和破坏警车,被控以暴动和刑事损坏等共14项罪名,排期今年6月1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开审,案中被告包括莫嘉涛(侍应)、李倩怡(学生)、钟志华(工人)、何锦森(演员)、霍廷昊(侍应)、陈和祥(无业)、邓敬宗(工人)、李卓轩(无业)、林永旺(电器工人)、叶梓丰(工人)以及吴挺恺(无业)。其中一名女被告李倩怡,早前在区院进行答辩时弃保潜逃,法庭已下令通缉。
 
  还有一宗5人“旺暴案”,涉案者杨子轩(运输工人)、罗浩彦(运输工人)、陈绍钧(无业)、孙君和(旅行社职员)以及连润发(工人),全部被控以一项暴动罪,案件排期今年中在区域法院审理,即为本案。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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