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熾華
7月14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四人失去立法會議席的裁決。這是繼去年12月因藐視基本法第104條而「宣獨」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梁頌恆、游蕙禎失去議席后的第二批。
四人咎由自取
首先,梁、羅、劉、姚在去年宣誓違背了基本法,證據確鑿。梁國雄宣誓時手舉黃傘,并故意唸成「中華人民(停頓)共和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割裂,并在宣誓后高呼「撤銷人大8.31決議」、「我要雙普選」口號;羅冠聰將「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讀成疑問句以表不忠於國家,宣誓畢高呼「暴政必亡、民主自決」宣示「港獨」;劉小麗以龜速12分鐘讀出誓詞,并在臉書承認是故意「彰顯誓詞的虛妄」;姚松炎在誓詞中加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等內容。四人的行為嚴重扭曲、違背基本法第104條條文的規定,是為違法,理應失去議員資格。
其次,高院決定符合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解釋。第一條指:「宣誓是該條(指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所有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宣誓或者拒絕宣誓的有關公職人員不能就職,從而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不依法定程序進行合法宣誓,故不得行使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質言之,四人的議員資格應失去,已領到的議員薪津應全數退還。
其三,釋法已闡明對公職人員宣誓的具體要求。第二條指:「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梁、羅、劉、姚宣誓既不真誠,也不準確,更不莊重,失去公職是咎由自取。
判決彰顯釋法權威
釋法還規定了宣誓公職人員違例不允再行宣誓;規定必須有監誓人員認定宣誓有效才能通過等事宜。它全面、深刻闡述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按照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義,這就是: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訂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基本法律,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區所行的制度、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制訂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底觸;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區的個人和一切組織團體都必須以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因此,人大釋法使香港特區和香港人更明確自己的言論和行動何者為合法、何者為違法,故非常及時。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的政治體制規定以行政長官為首長的行政機關為主導,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在內的治港公職人員,都應該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也理所當然地應該效忠自己的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而不言而喻地不容許立法會議員扭曲誓詞和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統一的言行。高院判決彰顯釋法的憲制權威最大,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