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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審結首個律師費轉付案例

2017-07-18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姚志東報道:前海法院昨日表示,該院審結首例律師費轉付案件。法院認為該案被告在訴訟前后的行為,不但損害原告合法權益,還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判決被告向原告賠付律師費30萬元。

  被告S公司先后發行了A、B兩期短期融資券,原告C公司持有該兩期債券共計3000萬元。其后,被告S公司向原告C公司兌付A、B存續期內利息,但未在承諾在債券到期日兌付本金。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付兩期超短期融資券本息、違約金共計3000餘萬元,同時要求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3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本案中被告S公司除逾期兌付債券利息外,至訴訟期間都未向原告返還涉案二期融資債券的本金,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雙方簽訂的是格式合同,沒有事先約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原告依法訴請被告支付因其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律師費損失,也依法有據。

  其次,本案案件事實涉及債券付息時間、違約金計算基數,被告就原告主體資格等一系列問題上提出异議,原告若無專業法律人士介入,在缺乏訴訟技能、法律專業知識的情况下,難以正確應對,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原告尋求法律專業服務具有合理性。第三,本案被告在應訴過程中,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管轄權异議,且沒有遵循法院指引在限定期限內提交證據,影響了訴訟進度,造成原告巨額資金被繼續拖延占用、司法資源被不必要的浪費,屬於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應該承擔無過錯方也就是原告的律師費用。

  最后,本案律師費用雖然在訴訟中尚未實際支付,但金額并沒有超出《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合理範圍,并非原告臆測待付金額,且該費用確為原告之損失,法院應該其訴求予以足額支持。

  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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