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的深圳原副市長呂銳鋒晚節不保。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披露,呂銳鋒因涉嫌受賄罪,日前被廣東省江門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偵查仍在進行中。
前述網站並披露:呂銳鋒涉嫌受賄案有一名共犯,名為吳春梅,江門市檢察院已對其補充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呂銳鋒出生於1955年2月,祖籍廣東惠東,早年畢業於中山大學哲學系,自1983年起深耕深圳政界30餘年。
2004年,49歲的呂銳鋒從福田區委書記之位,升任深圳副市長,次年擔任深圳市委常委。2010年起,呂銳鋒擔任深圳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後於2015年卸任。其後,呂銳鋒履新深圳市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
呂銳鋒此番涉嫌受賄所涉何事,尚不明晰。但可以確知的是,2015年底,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發生滑坡事故,呂銳鋒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國務院調查組2016年發布調查報告稱:呂銳鋒在2010年至2015年擔任副市長期間,分管城市管理、規劃國土、安全生產等工作,但並未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急於解決餘泥渣土的排放問題,提出簡化用地手續、並聯審批、以函代替行政許可的要求,加速推動受納場建設工作”。
國務院調查組認為:呂銳鋒對所分管部門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問題失察,未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有效整治、排除渣土受納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調查組建議對其給予留黨察看兩年、撤職處分。
光明滑坡事故造成至少7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8億元。此事牽出多宗刑事案件,19名公職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分別獲刑3至20年不等。其中,深圳市城管局原局長蒙敬杭,因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入獄20年。
呂銳鋒工作簡曆:
呂銳鋒男,1955年2月生,漢族,廣東惠東人,197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9月參加工作,學曆大學(中山大學哲學專業),學士。
1972年9月-1973年7月,廣東省惠東縣人民醫院職工;
1973年7月-1976年7月,廣東省惠東縣委辦公室、鐵沖公社黨委辦公室幹部;
1976年7月-1978年3月,廣東省惠陽地委組織部秘書科幹事;
1978年3月-1982年1月,中山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2年1月-1983年6月,中山大學黨委組織部組織科幹事;
1983年6月-1987年5月,廣東省深圳市委組織部幹部處幹事,副科、正科級幹事;
1987年5月-1988年8月,廣東省深圳市委組織部幹部一處副處長;
1988年8月-1989年3月,廣東省深圳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副處長;
1989年3月-1991年6月,廣東省深圳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處長;
1991年6月-1993年5月,廣東省深圳市人事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93年5月-1994年2月,廣東省深圳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4年2月-1998年2月,廣東省深圳市委組織部副部長(1997年8月正局級);
1998年2月-1998年6月,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主要負責人;
1998年6月-2001年7月,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1年7月-2001年10月,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1年10月-2003年3月,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3年3月-2004年4月,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委書記;
2004年4月-2005年5月,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5年5月-2010年6月,廣東省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0年6月後,廣東省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