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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控方不要求重審 追討三分一訟費 估計約300萬元

2017-11-07
来源:香港商报

  

曾蔭權(中)由太太陪伴出庭,案件獲控方不申請重審。

  【香港商報网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廉署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控告「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經過兩度審訊,8人陪審團均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法官陳慶偉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宣布解散陪審團,昨日再開庭時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表示,律政司決定將曾蔭權所面對的控罪保留法庭存檔,未有上訴庭批准不會「重開」。

        換言之,控方現階段不申請重審,一切待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有結果後,以及視乎有否新證據出現,才進一步考慮會否重開案件。控方並向曾蔭權追討在原審時的三分一訟費,即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的訟費,辯方表示需時作出回應,陳官批准辯方以書面呈交陳詞,整個訟費將以書面作出定斷,估計三分一的訟費大約300萬元。

  控罪存檔或有新證才重開案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Perry昨表示,律政司經過小心審議後,決定將該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擱置,認為較實際處理方法是將控罪紀錄在法庭檔案,控方會視乎曾蔭權被裁定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結果,或會出現新的情況或新證據,控方才會進一步考慮會否重開案件。

  曾調查不合作招疑應付訟費

  此外,控方又提出,指曾蔭權在原審面對3項控罪的其中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裁定罪成,而曾蔭權在廉署的調查過程中一直保持緘默、又不作交代或披露,更提供誤導資料等共9項理由,故認為曾蔭權需支付控方的三分一訟費。控方強調,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及12條,容許控方向被告討回訟費。

  控方一再強調,由於曾蔭權的不合作,令廉政公署須要就深圳東海集團的公司結構展開調查,又要花時追查所有涉案的資金流向,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理應自行向公眾作出清楚解釋,況且曾蔭權曾公開承諾會全力合作,但最終是出爾反爾,故此控方認為有權向曾蔭權追討原審定罪的訟費。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表明,原審時並非由他代表曾蔭權,故需要更多時間作出回應,但為節省訟費及法庭時間,申請以書面形式遞交,獲陳官批准。現年73歲的曾蔭權,昨日離開法庭時沒有作出任何回應。

  曾行為失當罪判囚正候上訴

  曾蔭權於今年2月22日在原審時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0個月,曾蔭權其後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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